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的決定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的決定》已經市政府2020年1月8日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明遠
2020年2月28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
修改《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和衛生監督規定》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等設施。”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二次供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設、資源規劃、消防、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五條:“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二次供水選用節能環保設備和材料的引導及二次供水行業宣傳和培訓工作。”
四、將第六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七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執行國家和本省、市的相關標準。”
五、將第七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八條,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積及水管管徑應滿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蓄水池頂部須設必要數量的透氣孔;
(三)水池壁堅固、光潔、不滲漏,水池(箱)蓋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應當單獨設置,不得與消防等泵房混用,泵房應有可貿易結算的獨立用電計量裝置。儲水池應與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與檢修;
(五)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應當單獨設置,并配備防止水污染的裝置;
(六)住宅和非住宅在同一建筑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分別設置;
(七)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并禁止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
(八)儲水、配水、輸水、溢水等設施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連接;
(九)建筑材料、管材閥門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
(十)應當配套建設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置防盜門窗、帶鎖板蓋、防護網等防范惡意破壞的物防設施,推行封閉式管理;
(十一)水泵機組運轉正常;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六、將第九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條,并將第二款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八、將第十二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四條,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的保潔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實行保潔通知單制度,并由二次供水單位自主選擇依法設立的專業清洗單位承擔。專業清洗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保潔合同,并做好保潔前的相關信息公示。”
九、將第十三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五條,修改為:“二次供水單位每半年至少應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將水質檢測結果予以公示。”
十、將第十六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八條,修改為:“從事二次供水保潔的專業清洗單位,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建立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保潔資料檔案,做好跟蹤服務;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畢,須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驗部門取水樣檢驗;
(三)接到已簽訂保潔合同的用戶的二次供水水質污染的報告,須立即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派人處理;
(四)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門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監督、檢查。”
十一、刪去第十七條。
十二、將第十八條作為修改后的第十九條,并將其中的“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
十三、將第二十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
十四、將第二十二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條,并將其中的“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條:“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抽檢水質,應當現場取樣。發現水質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
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應當責令二次供水單位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水行政管理部門。”
十六、將第二十三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條,并將其中的“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準”修改為“國家和本省、市的相關標準”。
十七、將第二十四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二次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八、將第二十五條作為修改后的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辦理《衛生許可證》的;
(二)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從事與二次供水有關工作的。”
十九、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
(1995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關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的決定》修正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的決定》修正 根據市人民政府2012年3月7日《關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8日《關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及保潔的管理,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等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設計、建設、維修、保潔和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二次供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設、資源規劃、消防、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二次供水選用節能環保設備和材料的引導及二次供水行業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六條 建筑物高度對水壓的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水壓標準時,建設單位應自行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執行國家和本省、市的相關標準。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積及水管管徑應滿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蓄水池頂部須設必要數量的透氣孔;
(三)水池壁堅固、光潔、不滲漏,水池(箱)蓋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應當單獨設置,不得與消防等泵房混用,泵房應有可貿易結算的獨立用電計量裝置。儲水池應與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與檢修;
(五)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應當單獨設置,并配備防止水污染的裝置;
(六)住宅和非住宅在同一建筑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分別設置;
(七)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并禁止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
(八)儲水、配水、輸水、溢水等設施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連接;
(九)建筑材料、管材閥門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
(十)應當配套建設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置防盜門窗、帶鎖板蓋、防護網等防范惡意破壞的物防設施,推行封閉式管理;
(十一)水泵機組運轉正常;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二次供水設施。
第三章 保潔管理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運轉、維護、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實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并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保潔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實行保潔通知單制度,并由二次供水單位自主選擇依法設立的專業清洗單位承擔。專業清洗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保潔合同,并做好保潔前的相關信息公示。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單位每半年至少應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將水質檢測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經營二次供水保潔的專業單位,應辦理營業執照,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員,有健全的組織和財務制度,并有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和衛生知識的技術人員以及保潔所需的工具設備。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和清洗消毒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從事二次供水保潔的專業清洗單位,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建立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保潔資料檔案,做好跟蹤服務;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畢,須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驗部門取水樣檢驗;
(三)接到已簽訂保潔合同的用戶的二次供水水質污染的報告,須立即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派人處理;
(四)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門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當二次供水發生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向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條 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與二次供水有關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施工材料、涂料應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二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抽檢水質,應當現場取樣。發現水質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
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應當責令二次供水單位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水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市的相關標準投入使用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屬經營性的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辦理《衛生許可證》的;
(二)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從事與二次供水有關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