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決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決定
(2020年4月2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切實加強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保護森林草原資源,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實行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草原分布狀況和森林草原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草原防火區和森林草原防火重點區,確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防火特險期。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必要的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演練。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滅火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林草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建立森林草原火災的監測預警機制,及時發布森林草原火險等級預警預報信息。
五、公安、應急、林草等有關執法單位應當依托信息化監測預警平臺,推動大數據信息技術在森林草原防火中的應用,建立人防技防聯防工作格局,加強監督管理,及時處置火情火警,對野外非法用火發現一起,堅決依法查處一起。
六、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放火燒荒、燃燒垃圾。
七、林草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日常防火責任,嚴格遵守林草防火有關規定,加強防火責任區內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清明節期間等森林草原防火期,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封山禁火令或者通告,禁止野外用火。
生產生活中確需用火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嚴防失火、跑火。
九、森林草原防火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委會應當組織防火人員開展全天候巡防巡查。按照封住山、管住人、看住林的要求,加強山頭田頭人頭墳頭源頭管控,在主要路口、墳墓集中區域設置林草防火醒目標志,設立臨時檢查站點和火種收繳箱,對進入檢查站點的車輛、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登記,收繳代管火種。相關人員要自覺配合、接受檢查。
十、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燃燒紙扎、花圈、冥幣等祭祀用品;
(二)焚香點燭、祭煙、燃放煙花爆竹;
(三)吸煙、烤火、野炊;
(四)攜帶、留置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他非法用火行為。
十一、倡導文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摒棄陳規陋習,轉變清明節等傳統節日的祭祀方式,積極推行生態祭祀、網上祭祀、節儉祭祀等綠色低碳祭祀形式。
十二、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防火教育活動,宣傳法律法規,普及防火知識,提高公眾安全防火意識,嚴防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十三、公安、應急、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野外非法用火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嚴格防火責任追究制度。對防火工作中失職、瀆職的人員要從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