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關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關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關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關系的復函
1990年8月24日,最高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民)發〔1990〕25號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關系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我們研究認為,一九三七年王青蕓兩歲時被其伯父母王在起、許秀英夫婦收養,并共同生活了二十年,這一收養事實為親戚、朋友,當地群眾、基層組織所承認,應依法予以保護。雖然王青蕓于一九五七年將戶口從王在起處遷出到其單位落戶,后又遷入其生母處,但雙方未以書面或口頭協議公開解除收養關系。而且,王在起生前與王青蕓有書信來往,并以父女相稱,王青蕓對王在起夫婦也盡有一些義務。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以認定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的收養關系未事實解除為妥。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