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后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