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
1990年9月3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商定,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試點工作,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分別在六個省、直轄市進行,即四川、河南進行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天津、吉林進行經濟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廣東、湖北進行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這六個省、直轄市可分別選定兩至三個單位開展試點工作。進行民事、經濟訴訟法律監督試點的單位為基層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的單位為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和中級人民法院。
二、在試點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對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
2、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
3、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4、應人民法院邀請或當事人請求,派員參加對判決、裁定的強制執行,發現問題,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重點抓好六個省、直轄市的試點工作。這些省、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密切聯系,共同研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以保證這項工作積極穩妥地開展。各地有關調查研究和試點工作的部署、進展情況及經驗和問題,應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