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已進行結婚登記后又翻悔不結婚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已進行結婚登記后又翻悔不結婚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已進行結婚登記后又翻悔不結婚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已進行結婚登記后又翻悔不結婚問題的答復
195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報讀者來信組:
茲將你報轉來第十區政府于蔭波同志的問題解答如后,希以貴報名義函復為荷。
于蔭波同志:來信收到,所問有關結婚登記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如已領得結婚證書,夫妻身份就從此建立。依來件所說:婦方在登記后即行反悔,不愿結婚,我們認為既已進行登記,并領得結婚證書,其結婚程序即已完畢,如要解除關系,應按離婚之規定辦理。另一種情形,如在區政府所為之登記,僅系男女雙方預先申報結婚的日期,尚未經區政府發給結婚證書即已反悔不愿結婚,則可按取消婚約處理,由雙方向登記機關聲明取消登記或一方向登記機關聲明后再通知對方。
附:第十區政府于蔭波的來信
編輯同志:
婚姻法規定,結婚只須男女雙方當事人同意,親到鄉、區政府進行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即認為是已有夫妻關系,不必舉行什么儀式。但我區有這么一件事實:我區男子趙姓和一個外縣的婦女張氏,在1950年12月9日登記,決定在12月14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同意。事后女方回家在14日也沒來舉行結婚典禮。事隔月余,女方又提出不同意這個婚姻。那么我們是按解除婚約處理呢?還是按離婚處理呢?
說是結婚了吧,倆人沒有同居,也沒有舉行任何儀式。說沒有結婚吧,但已進行結婚登記,并已過了預定舉行婚禮的日期(12月14日),在法律已進行了結婚的手續,已是夫妻關系。
以上這個問題,望能從速回答。
195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