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親告罪”或“告訴乃論”問題的復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親告罪”或“告訴乃論”問題的復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親告罪”或“告訴乃論”問題的復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親告罪”或“告訴乃論”問題的復示
195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關于親告罪或告訴乃論的問題,一般情況與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應以告訴為處刑條件。告訴人不告訴其配偶者,法院即可不理,告訴人撤回者亦然。至于告訴人對配偶與相奸人一同告訴或單對一人告訴一點,我們同意你院提出之意見,這是可以的,法院應予審判。告訴人對兩人都告訴,而單對一人撤回,法院對未經撤回告訴的一人仍有權審判。
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請示“親告罪”“告訴乃論”問題的報告 (1950年12月19日)
皖南人民法院所提出親告罪應如何處理?舉例:(一)甲有配偶乙,而與丙通奸,乙知悉甲與丙之奸情后,僅訴請對丙論罪科刑,此種情形,法院究系(1)依乙之意思處理,抑(2)對于甲和丙一并論處或(3)乙既寬恕甲,則對丙亦不得告訴,應不受理。(二)甲知悉其配偶乙與丙奸情后,向法院告訴,在判決前甲撤回對乙之告訴,在此種情形,法院是否(1)因甲撤回對乙之告訴,即單獨處丙以罪刑,而不追究乙。(2)甲既撤回對乙告訴,則對丙之告訴是否亦認為撤回,不再追究。(3)甲僅撤回對乙之告訴,未撤回對丙之告訴,是否認其撤回無效,仍應對乙與丙一并論罪。
我院認為親告罪應如何處理,所講親告罪或告訴乃論,我們本無此項規定犯罪之對于社會公益無甚危害性,僅損害了私人權益而且情節輕微的,應該由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控告,否則,法院可以不加處理,但這些只是一個原則而已。就以所舉的通奸罪而論,如地主某倚勢與其佃農之妻通奸,佃農性懦,解放后仍不敢控告,那么我們并不拘泥于什么“親告”或“告訴乃論”,政府可以主動地加以處理的。所以對于這是否親告,也不必十分呆板。
所舉例(一)、(二)是所謂“告訴不可分”“撤回不可分”的兩種情形,這兩個問題,在法典未頒布前,尚難以作有系統的論述,再碰到具體問題時應該靈活處理的。例如:地主甲誘農民之妻丙與之通奸,甲之妻乙要單獨告丙不告甲,這種情形告訴,就不可分。反之,如農民乙之妻甲,受二流子丙引誘通奸,乙告丙而不告甲時,可以準許,這就是告訴可以分了。撤回時亦同。一般的情形,告訴人不告訴配偶或告訴后又撤回的情形,為了維護告訴人及其妻的感情起見,是可以準許的。相奸人是否一定要辦或不辦,法院有權決定,總之,是應該具體地分析具體情況,再定出適合的辦法來,目前尚難訂出抽象原則,亦無此必要,是否正當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