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已經2020年7月6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周紅波
2020年7月16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
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的決定
為了加快推進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建設,市人民政府決定委托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委托機關)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委托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在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范圍內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
二、委托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行使行政管理權的事項(以下統稱委托事項),由委托機關依職責確定,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委托機關應當按規定與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委托協議。
三、委托事項應當實行動態管理。委托事項發生變更的,委托機關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委托機關對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實施委托事項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委托事項,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六、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公布實施委托事項清單,建立健全實施委托事項的工作制度,并接受委托機關的監督,定期向委托機關通報實施委托事項的情況。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