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用地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用地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用地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用地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經2020年6月29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沈曉明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用地
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以及《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采取超常規舉措確保完成全年經濟目標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瓊廳字〔2020〕22號)要求,經過嚴格審核和論證,省政府決定將“五網”基礎設施用地、政府投資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農村村民宅基地的農用地轉用(不含跨市縣、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國家授權給省政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事項)等五項省級事權委托各市縣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實施,有效期3年。
對委托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實施機關應當加強業務培訓指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做到放管結合;承接機關應當周密組織,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規范有序。對實踐證明不宜委托實施的,及時收回委托事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