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高檢發〔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服務鞏固脫貧攻堅戰戰果,推進開展并有效規范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0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扶貧領域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辦案機關辦理有關刑事案件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扶貧有關的財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財物轉化而來的財產。
第三條 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快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ㄒ唬┓缸锸聦嵡宄C據確實充分;
(二)涉案財物權屬關系已經查明;
。ㄈ┯忻鞔_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
。ㄋ模┓颠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ㄎ澹┎挥绊懺V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
。┓缸锵右扇、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于本辦案環節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追繳到案的涉案財物,應當及時調查、審查權屬關系。
對于權屬關系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通知前一辦案環節補充查證,或者由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涉扶貧領域財物刑事案件期間,可以就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相關意見。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涉案財物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在作出返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辦案機關返還涉案財物時,應當制作返還財物清單,注明返還理由,由接受個人、單位或組織在返還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將清單、照片附卷。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返還涉案財物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時,應當將返還財物清單隨案移送,說明返還的理由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未快速返還而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移送機關應當列明權屬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跟蹤了解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放情況,跟進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于管理環節存在漏洞的,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 發現快速返還存在錯誤的,應當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