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廣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政府
廣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廣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廣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廣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長: 曾 卿
2019年8月28日
廣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制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制品。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應當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知識的宣傳。
學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有關部門管理煙花爆竹燃放工作、加強宣傳教育。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以及志愿者參與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條 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廣安市城市建成區;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第六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述區域以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單位、儲存場所;
(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四)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五)汽車站、港口、高速路口等交通樞紐以及機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學校、養老機構、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八)殯儀館、墓地、陵園等場所的非指定燃放區域;
(九)化糞池、沼氣池、地下管網;
(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并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全市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在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船舶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零售網點。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經營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婚喪喜慶和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地點,不得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在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沒有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制止,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婚喪喜慶、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地點,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