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辦結婚登記后又反悔不愿結婚怎樣處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辦結婚登記后又反悔不愿結婚怎樣處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辦結婚登記后又反悔不愿結婚怎樣處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辦結婚登記后又反悔不愿結婚怎樣處理的解答
195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如已領得結婚證書,夫妻身份就從此建立。依來件所說:對方在登記后即行反悔,不愿結婚,我們認為既已進行登記,并領得結婚證書,其結婚程序即已完畢,如要解除關系,應按離婚的規定辦理。另一種情形,如在區政府所為的登記,僅系男女雙方預先申報結婚的日期,尚未經區政府發給結婚證書即已反悔不愿結婚,則可按取消婚約處理,由雙方向登記機關聲明或一方向登記機關聲明后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