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
山西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
山西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施創新驅動,堅持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以改革為動力,以科技創新為核心,以產業創新為重點,以人才制度創新和環境優化為保障,以體系建設為支撐,穩步推進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做好相關工作的推進和落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建立健全經費投入和使用機制,優化整合財政科技投入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科技、產業創新的投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鼓勵創造、追求卓越的創新文化,增強創新自信,樹立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理念。
第二章 科技創新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科技創新主體的功能定位提供相應政策支持,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社會組織加強科學探索和技術攻關,突出關鍵共性技術、現代工程技術等技術創新,提升區域科技支撐能力。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設全省統一的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臺,實施科技投入績效評價,接受公眾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優勢領域建設省實驗室。
省實驗室可以自主決策孵化企業投資,其自主設立的科技項目視同省科技計劃項目,重點引進的人才團隊納入省重大人才工程。
符合事業單位法人條件的省實驗室,可依法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資助、項目用地、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在優勢領域建設產學研用研發基地和科技成果中試基地,實現技術研發與企業需求精準對接,建立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建設規劃、用地審批、科研設備購置、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和引導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
省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
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等方面享受與國有科研機構同等待遇。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面向社會開放大型科研儀器的公共檢測、分析實驗、檢測認證、共享實驗室等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 省屬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先行自主融資開展科研活動,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對自主融資科研項目給予全額貼息。因科研失敗或者科研成果收益不足以償還融資的,經認定后,給予一定補償;對融資成功并用科研成果收益足額還貸的,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自主決定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與使用。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政策法規、標準技術文件、專家咨詢、資信服務、投融資信息、技術成果信息等服務,開展科技成果和專利技術展示、交易等活動,提升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的質量和水平。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科研項目持續支持機制,通過獎勵性后補助等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及其產業化項目。
第十七條 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科學技術人員可以與項目承擔單位依法約定職務創新成果的歸屬、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項。
第十八條 本省支持科技中介機構的發展。科技中介機構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制度,健全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本省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在科技創新領域的廣泛合作與協同發展;加強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營造有利于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良好環境,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
第二十條 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產業創新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數字創意、通用航空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力布局,堅持產業差異化發展原則,加強對全省產業創新發展的統籌規劃,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產業布局,培育龍頭企業,完善配套體系,優先發展具有競爭優勢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對優先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在土地供應、資金安排、能耗指標、基礎設施、重大項目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煤炭清潔高效開發利用等優勢領域組建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建設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應用示范,培育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增強創新型企業引領帶動作用。
鼓勵建立大企業、中小微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共同參與的省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平臺,發揮資源集聚優勢。
支持大企業、中小微企業依托產業鏈、供應鏈協同創新與應用開發,實現企業協同創新發展。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產業轉型升級促進機制,推動能源供給和能源消費革命,推進煤炭清潔高效開發利用和非常規天然氣、清潔電力等新能源的發展,構建綠色多元能源供給體系。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和資源開發補償機制,推動設立能源轉型發展基金,支持新興能源產業以及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生態修復。
第二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技術改造專項資金,支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企業、社會組織加快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選符合資金支持領域、方向以及申報條件的項目,采用貼息、補助或者獎勵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資源配置、資金信貸、政策機制等方面推進綠色制造推廣工程項目建設。對列入綠色制造名單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企業事業單位的商業模式創新活動,制定激勵扶持政策,引導企業事業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術設備融資租賃、電子商務等商業模式提升商業運營能力。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新一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發展數字消費等新興產業,促進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融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采購力度,對性能、技術、安全等指標滿足采購需求的創新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采用訂購、遠期約定等購買政策。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發布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新材料首批次、軟件首版次產品的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建立示范應用基地和激勵保障機制,推動創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高質量發展需要,在成果轉化、創業扶持、收益分配和服務保障等方面創新人才制度和政策,加大人才培育引進力度。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人才專項資金,用于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服務以及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設立人才發展基金。
第三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社會組織建立新型人才培養機制,堅持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創新應用型和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十四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研究生教育創新中心,推動教育和產業統籌融合,建立完善需求導向的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引進重點發展領域急需的科研創新領軍人才及其團隊。對引進的高精尖缺人才,在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研發條件、項目申報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引進高精尖缺人才及其團隊。企業引進人才費用可以列入經營成本,事業單位引進人才費用可以從事業經費中列支。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加強與省外、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的合作,采取聯合建立產學研用研發機構或者聯合辦學等方式,引進其研發團隊。
鼓勵通過顧問指導、短期兼職、項目合作、技術咨詢等方式,引進國內外高層次人才。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人才住房發展規劃,通過租賃、出售、補貼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引進人才聚集的地區建設人才公寓、人才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設人才大數據平臺,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庫和專家人才數據庫,組建高層次人才服務聯絡中心,實施晉商晉才回鄉創業創新工程。
第五章 環境優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強引導支持工作,簡化辦事程序,優化營商環境,培育良性互動的創新創業生態。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運用和協同保護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構建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參與的知識產權運用體系,通過在線識別、實時監測、源頭追溯等網絡技術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第四十條 對于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創新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可以允許該項目結題。承擔該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繼續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的創新項目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以智創城為載體的雙創體系,加強對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創業示范園區的評選認定工作,對認定的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創業示范園區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社會組織建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孵化機構,為個人和團隊創新創業提供公共技術、檢驗檢測、財稅會計、法律政策、教育培訓、管理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對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基金,可以分類設置不同比例的容錯率,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和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創新型項目。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持設立融資擔保基金,完善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托等金融創新服務。保險機構可以根據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需要開發科技保險、專利保險等保險品種。
鼓勵和支持科技型企業通過股權交易、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
第四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審計機關、稅務機關應當為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社會組織及科研人員的創新活動,提供政策咨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科研倫理審查制度和信息公開、舉報投訴、通報曝光等工作機制。
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為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和組織建立科研誠信檔案。誠信檔案記載事項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科研成果獎勵的依據。
第六章 體系建設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指標體系、政策體系、標準體系、統計體系和考核評價體系,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質量第一、效率優先的要求,設置體現發展綜合質量效益和新發展理念的指標,并適時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設置的指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定位、發展任務、發展要求和工作重點,設置差異化指標。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傳統產業升級改造和新興行業發展中,加強技術標準研究制定,建立和完善標準體系,支持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社會組織參與各類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支持參與或者主導國際標準研究制定,推動我省優勢技術與標準成為國際標準。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動實施質量強省戰略,建立健全技術、專利、標準協同機制,建立質量分級制度,完善第三方質量評價體系,提升質量創新能力。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修訂戰略性新興產業、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高科技產業等統計分類標準;推進統計調查體系建設,建立以常規統計調查為主、大數據應用為補充的統計調查新機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研發活動、技術改造、成果轉化以及社會領域投資統計。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制定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綜合評價指標,對科技創新、產業創新、人才支撐、環境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分類評價制度。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當建立以創新質量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準確評價科研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省支持創新驅動相關政策措施、體現高質量發展要求的情況,定期開展專項督查和評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