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護條例
大同古城保護條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古城保護條例
大同古城保護條例
(2020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章 保 護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同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同古城的保護和管理,以及在大同古城保護范圍內居住、游覽和從事生產經營、工程建設、旅游開發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大同古城保護范圍包括歷史城區和戰國、秦漢、北魏、隋唐、遼金等歷代古城遺址區。
歷史城區是指明代增筑的大同城主城及東、南、北三座小城,其范圍為:東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南至北都街、北至平城街,以及東小城、南小城和北小城遺址區外擴三十米,面積686.98公頃。
第四條 大同古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保持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建設宜居、宜業、宜游歷史文化名城。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大同古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文物、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平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同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大同古城管理機構負責大同古城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大同古城保護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相關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投資等方式提供資金支持,通過提供技術、宣傳咨詢等活動開展志愿服務,參與大同古城保護利用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古城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平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大同古城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古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古城保護意識。
每年八月為大同古城保護宣傳月。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大同古城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大同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大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文物等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城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等專項保護規劃。
第十二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突出保護大同古城的平面形態,中軸對稱、十字街、棋盤式、里坊制街市格局,遼金以來多元建筑風貌,晉北傳統街區和民居建筑特色,保持古城空間關系和重要制高點之間形成的通視走廊。
第十三條 歷史城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分類保護、分步實施。
第十四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專家評審、媒體公示等程序,廣泛征求意見。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對大同古城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之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的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應當根據其保護級別,征得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大同古城保護修繕技術規定,對歷史城區內建筑物、構筑物的形態、高度、體量、結構、色彩、材質、施工工藝,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等予以規范。
第十七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制定《大同古城歷史文化展示體系規劃》。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八條 大同古城保護對象包括:
(一)古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
(二)華嚴寺、古城墻等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
(三)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
(四)歷代城池遺址、傳統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和古樹名木;
(五)與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六)傳統文化和民俗風情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對象分類建立大同古城保護名錄,向社會公布,并對保護對象設置相應的保護標志牌。
第十九條 大同古城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挖掘、爆破等破壞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道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標志牌;
(五)在文物、歷史建筑、古樹名木上涂污、刻劃、亂搭亂建;
(六)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
(七)擅自占用、拆除或者破壞歷代城池遺址、古井、古牌坊、古石刻;
(八)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
(九)擅自拓寬、裁彎取直街巷、道路;
(十)擅自挖掘地下空間、增高建筑物;
(十一)擅自改變傳統院落格局、建筑外立面和屋頂造型、門樓形態;
(十二)燃燒旺火,燃放煙花爆竹,放飛熱氣球、孔明燈;
(十三)其他破壞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第二十條 在古城保護范圍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堅持分類管控、循序漸進的原則,尊重古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歷史城區內的修繕、修復、復建、更新等建設活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實地踏勘論證,科學合理確定建設方案,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歷史城區內與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不協調,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進行整治改造或者依法拆除。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整治,應當堅持保護街區的整體格局風貌與改善人居環境相協調的原則,按照微更新、漸進式、精細化的模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和古城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與核心保護范圍的建筑風格相協調,群體布局、高度、體量、形態、色彩風格等不得破壞古城的空間格局和傳統風貌。
古城環境協調區內,應當控制建筑高度、體量、色彩。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先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探,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歷史建筑的修繕,應當采用傳統工藝、傳統材料和傳統形制,原樣維修整飾。
修繕活動涉及文物的,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傳統民居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合法、安全使用傳統民居,維護傳統民居完好,不得毀損傳統民居或者擅自拆卸、轉讓建筑構件。
傳統民居的修繕、修復、復建,應當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方便居民生活為前提,按照原有的院落格局、建筑風貌,劃小單元、分期實施,分類整治,精細施工。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城墻、護城河和環城公園的保護管理,制定保護方案,配套各類設施。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定歷史城區功能分區,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延續古城文明健康的傳統生活形態。
第二十九條 歷史城區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網設施,應當與道路建設統一規劃、同步施工、入地埋設,其露出地面、室外部分的外形和色彩應當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第三十條 歷史城區內廣場、人行道、傳統街巷的地面鋪裝應當采用體現傳統風貌的建筑形式及建筑材料。
歷史城區內建設樓臺亭閣、公共廁所、垃圾投放點等各類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門店牌匾、顯示牌、燈箱等設施,應當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第三十一條 歷史城區實行公共交通優先,可以采取單行路、分時段通行等管制措施,控制機動車通行量;合理配套建設停車設施,滿足居民生活和觀光旅游需求。
歷史城區內公共交通車輛、游覽觀光車輛,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交通應當以步行為主,倡導慢行交通,合理劃定慢行區和慢行道,構建適合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環境。
第三十二條 歷史城區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依法配備合格的消防器材。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消防保障方案。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古城資源的合理利用,根據全市產業布局制定歷史城區的產業引導、業態調整政策,引導古城文化、旅游、商貿產業合理布局,差異化發展。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平城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原住民留居古城,參與古城建設,留住鄉音鄉愁,傳承古城文明。
第三十五條 歷史城區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因遷址、產業調整騰退的土地、房屋,應當優先用于發展文化旅游、教育、醫療產業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工業、倉儲等用地;現有工業、倉儲用地,由平城區人民政府根據古城保護利用要求提出調整用途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歷史城區內鼓勵依法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立影視制作、文藝創作、書法創作等基地,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二)組織北路梆子、廣靈秧歌、大同數來寶等傳統演藝,舉辦古城燈會等文化節慶活動;
(三)開展廣靈秧歌、晉北鼓吹、廣靈剪紙、大同銅器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和研究;
(四)開發古城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五)設立各類博物館、陳列館以及藝術品、民間藏品交易展示場館;
(六)經營特色客棧和民宿、特色小吃和傳統餐飲;
(七)制作、銷售、展示大同名優特產品、民間工藝品、旅游紀念品;
(八)利用古城資源傳承歷史文化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利用,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特征,在保持居住功能為主的基礎上,按照業態特色化、差異化要求提出整體利用方案,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歷史建筑的利用,可以在不改變建筑主體結構、風貌以及不危害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前提下,結合其自身特點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傳統商鋪等。
第三十九條 鼓勵利用傳統民居依法從事與古城保護相適應的經營活動,展示古城居民傳統生活形態和民俗文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標志牌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平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護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大同古城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