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聯防隊員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主體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聯防隊員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主體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聯防隊員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主體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聯防隊員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主體問題的復函
199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室函詢,關于聯防隊員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犯罪主體的問題,經研究,基本同意你室意見。即:治安聯防隊是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及基層組織聘用的聯防隊員不屬國家工作人員,因此不能成為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其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傷殘的行為,不能以刑訊逼供罪論處。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處罰。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聯防隊員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主體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我院請示:企業、事業單位及基層組織聘用的聯防隊員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
經研究,我們認為,治安聯防隊是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及基層組織聘用的聯防隊員不屬國家工作人員,其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傷殘的行為,不構成刑訊逼供罪,應以故意傷害罪處罰。
以上意見,請你們提出意見,回復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