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
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5號
《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已于2020年6月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20年6月17日
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域保護,發揮水域的綜合功能,改善水生態環境,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域的保護,適用本辦法。在水域內涉及文物等其他保護內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庫、塘壩、溝渠及其管理范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魚塘及農田溝渠。入海水域范圍為入海河道全部進入大海至河床已無明顯的河槽之處。
第三條 水域保護實行保護優先、綜合利用、嚴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域保護工作,推動建立水域保護部門協作和區域協作機制,將水域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水域面積不減少、水域功能不衰退。因水環境治理等特殊情形確需調整本行政區域內水域面積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職責納入各級河長履職內容。
街道辦事處履行水域保護相關職責的,適用本辦法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水域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保護需要依法劃定,水域面積按照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庫、塘壩、溝渠的常水位、正常蓄水位確定。
第七條 下列水域應當劃為重點保護水域:
(一)列入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江蘇省骨干河道名錄》《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中的河道、湖泊水域以及注冊登記的水庫水域;
(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范圍內的水域;
(三)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域和自然保護區水域;
(四)清水通道維護區和重要濕地的水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點保護水域。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和河道分級管理權限,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保護水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公布的重點保護水域名錄應當明確水域名稱、位置、類型、面積、主要功能等內容,涉及水功能區內容應當符合《江蘇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
水域分級管理權限按照《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關于河道管理權限劃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保護水域空間管控網絡體系,建立網格化管理機制。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水域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水域保護范圍、生態保護目標、水系連通措施及方案、水域內重要生態資源和基礎設施保護措施、資源開發利用控制指標、水域占用清退方案、生態修復措施等內容。
水域保護專項規劃應當以發展規劃為依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等要求,與有關專項規劃相協調,統籌推進水域功能管理、資源管控和生態保護。
有關部門編制涉及水域的其他規劃,應當與水域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水域保護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水域生態修復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生態補償內容。
實施水域生態修復過程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域面積、水文、利用狀況等進行動態監測,建立健全水域監測體系,每兩年開展一次水域調查評價,評估水域保護狀況,向社會公布。相關調查監測成果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部門共享。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及大中型水庫的水域調查評價;其他河湖水庫的水域調查評價按照管理權限,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統,完善水域檔案資料,提高水域保護科學水平。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域開發利用項目普查登記,實行量化管理。水域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實施水域生態清淤、水生植被構造等措施,削減內源污染,降低富營養化,提升水域自凈能力。
第十四條 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涉及耕地調整的,應當按照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要求,在本縣(市、區)范圍內做好統籌安排;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有關要求報批,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調整補劃。
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需要堆放棄土的,應當符合湖泊保護規劃中退圩還湖、退田(漁)還湖方案的要求,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劃定管理范圍。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水域保護等專項規劃加強水域及其岸線管理,明確水域開發利用相關要求,開展水域分區管理。水域分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建立水域及其岸線資源總量管理、全面節約集約利用和違規退出制度,嚴格占用補償和節約集約利用機制,限制高消耗低產出的水域岸線資源利用項目。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需要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應當在不降低原有水域匯水、排水、蓄水等標準的基礎上,在原匯水、排水區域內或者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縣(市、區)范圍內建設,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在水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水域保護專項規劃和相關河道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域內餐飲船、住家船、堆場等進行排查,對不符合水域保護規定的,應當制定水域占用清退方案,逐步將其清理出水域。已經取得養殖等相關許可手續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各類開發區進行舊城區的改建、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確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等水域的,有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域開發利用相關要求編制區域水域調整方案,按照等效等量原則進行補償。區域水域調整方案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符合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和水域保護專項規劃要求,并依法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因區域水域調整需要修改水域保護專項規劃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修改規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水域保護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的水域保護意識,鼓勵水域保護的科學研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域保護工作納入河長制工作進行監測評價,并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范圍。監測評價內容包括河長履職情況、管理成效、水域水質以及水域面積、水域功能變化等。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水域保護情況進行檢查,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法占用水域或者其他危害水域生態安全、水域功能等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對保護水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域保護工作不力的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約談其負責人,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實,并向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查處涉水行政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對于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接受、審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水域保護聯合執法機制,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查處水域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水域保護聯合執法。有條件的地方經依法批準,可以相對集中水域保護行政處罰權,開展鄉鎮綜合執法。
第二十七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水域保護協作,構建長江三角洲區域信息共享、聯勤聯動的水域保護體系。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水域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清水通道維護區,指具有重要水源輸送和水質保護功能的河流、運河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予以保護的區域。
(二)重要濕地,指列入國家、省級、市級重要濕地名錄,在調節氣候、降解污染、涵養水源、調蓄洪水、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澤、沿海灘涂和水庫等濕地生態系統。
(三)常水位,指在江河等的某一地點,經過長時期對水位的觀測后得出的,在一年或者若干年中,有50%的水位等于或者超過該水位的高程值。正常蓄水位,指水庫等在正常運用情況下,為滿足興利要求,在開始供水時應當達到的蓄水位。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