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李軍辭去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李軍辭去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江蘇省泰州市人大常委會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李軍辭去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李軍辭去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20年6月24日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接受李軍辭去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的請求。其辭去檢察長事項報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備案,并報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