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性公司開辦的企業倒閉后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性公司開辦的企業倒閉后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性公司開辦的企業倒閉后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性公司開辦的企業倒閉后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1990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6月19日蘇法(經)請字第2號《關于鹿城區工業公司是否對原輕工業公司供銷經理部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據你院報告所述,原溫州市鹿城區輕工業公司屬企業型公司,其下屬企業供銷經理部不屬于黨政機關辦企業,因此,不適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6〕6號文的規定。如果供銷經理部實際上具備法人資格,其成立時原輕工業公司又沒有審核不當的行為,只能以其停業時的財產清償債務;如果供銷經理部實際上不具備法人資格,或其成立時輕工業公司確有審核不當的行為,輕工業公司依據國務院國發〔1985〕102號文件所應當承擔的審核不當的過錯責任應由其并入的工業公司承擔。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性公司開辦的企業倒閉后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示 蘇法(經)請字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如東縣麻紡廠訴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工業公司無效購銷合同糾紛一案,經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初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結。
一、基本案情:
1986年5月9日,江蘇省如東縣麻紡廠與浙江省鹿城區輕工業公司供銷經理部(以下稱供銷經理部)簽訂了一份沙包袋購銷合同,如東縣麻紡廠發給對方沙包袋332500條,計貨款262012.5元,另供給麻紗30.74噸,計貨款67816.87元,供銷經理部除已付85000元外,還欠如東麻紡廠貨款及其利息計388514.54元。麻紡廠還有452230條沙包袋積壓在庫,難找買主,造成經濟損失173785.45元,供銷經理部應承擔121649.82元。以上供銷經理部合計應付給如東麻紡廠425164.36元。
供銷經理部1984年7月18日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系獨立核算單位。鹿城區輕工業公司是供銷經理部的主管部門。鹿城區輕工業公司于1984年4月2日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系獨立核算單位,1986年4月清理整頓時,該公司由原來的企業型公司變更為行政管理型公司,下屬有63個企業。1986年8月23日,經溫州市鹿城區編委同意,撤銷鹿城區輕工業公司,由原來的輕工業公司、機械五金公司、電器儀表公司合并組成一個新的單位,該單位對內稱:鹿城區工業局工業管理辦公室,對外稱:鹿城區工業公司。該公司未領取營業執照,系行政管理型公司。
供銷經理部1984年7月開業時領取的是臨時營業執照,到1986年5月9日臨時營業執照期滿,后工商局沒有核發新的營業執照,也未辦理注銷手續。供銷經理部的債權債務由鹿城區工業公司負責清理。
二、一、二審法院處理情況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供銷經理部臨時營業執照已于1986年5月9日廢止,不具有法人資格,責任應由鹿城區工業公司承擔。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供銷經理部的臨時營業執照到期后,工商局未發新照,且停業一年以上,應視為歇業,法人資格實際已經消亡,鹿城區工業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是正確的。但供銷經理部系獨立法人,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鹿城區工業公司不負連帶責任。二審法院判決下達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時又對我院判決提出異議,向我院報告認為,供銷經理部的主管部門原鹿城區輕工業公司及合并后的鹿城區工業公司都是行政管理型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復(87)33號批復,鹿城區工業公司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要求變更被執行主體,即供銷經理部不能清償的債務應由鹿城區工業公司負責清償。
鹿城區工業公司是否對原輕工業公司供銷經理部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我院審判委員會有兩種意見:一、溫州鹿城區工業公司是全民事業編制,主管全區直屬工業企業,且代替區政府向企業收管理費,屬行政管理部門,這樣的單位開辦的企業關閉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復(87)33號批復,主管部門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溫州市鹿城區工業公司是行政性公司,但不屬于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序列的事業單位,法(研)復(87)33號批復不適用本案,主管部門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審判委員會傾向于第一種意見,哪種意見正確及如何處理,我院意見不一致,特請示你院。請批復。
199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