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安徽省銅陵市人民政府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業經2019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胡啟生
2019年12月15日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置后產生的油脂等。
第四條 餐廚垃圾實行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統一收運、集中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組織協調,推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管,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公安、商務、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教體、文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 餐飲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業行為,鼓勵將依法投放、統一交付餐廚垃圾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九條 倡導通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垃圾資源化產品。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分類存放、密閉儲存餐廚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二)將餐廚垃圾投入收集、運輸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設施及指定地點,并保持專用收集設施整潔完好和周邊環境衛生;
(三)向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及時交付餐廚垃圾;
(四)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提供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設施標識統一、標準規范;
(二)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收運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每月向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數據和報表;
(三)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運服務協議約定,及時收運餐廚垃圾,并運送至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保持密閉整潔,噴涂統一的標識標志,按照要求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并與本級數字化城管信息系統連接;
(五)在餐廚垃圾收集過程中文明作業,作業完成后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
(六)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不得擅自接收本辦法適用范圍以外的餐廚垃圾;
(三)按照要求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處置設備、設施安全運行;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處置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每月向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數據和報表;
(五)按照規定進行環境監測,對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廢水、廢氣、廢渣等的排放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或者處置;
(三)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五)隨意傾倒、潑灑或者堆放餐廚垃圾;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監管制度,建立信息平臺和共享機制。
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應列入各級政府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績效考核、單位評比的內容。
第十五條 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聯動工作機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取得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統一收運,并在日常監管中進行督促。
第十七條 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設備故障等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報送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信息檔案,建立餐廚垃圾信息管理平臺,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將餐廚垃圾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