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安徽省銅陵市人民政府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業經201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胡啟生
2018年7月16日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建筑垃圾、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綠化垃圾等固體廢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措施,保障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相關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條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主管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
商務、環保、住建、發改(物價)、財政、教育、機關事務管理、國土、規劃、農業、工商、公安、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監督、引導、示范等活動,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公共機構和相關企業,應當模范遵守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市、縣(區)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采用多種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形成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第八條按照“誰產生、誰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發改(物價)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與應用,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發展,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
市、縣(區)人民政府通過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回收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活動。
第十條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類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有處理條件的區域和場所,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對生活垃圾進行更為精準的分類。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具體分類目錄、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定期修訂并向社會公布,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商鋪、賓館、酒店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筑工地,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街道、廣場等公共區域,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縣(區)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明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的要求,設置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三)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工作;
(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按照規定報送生活垃圾分類相關數據;
(七)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垃圾中轉站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縣(區)主管部門應當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責任人公示的地點、方式等要求以及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混合投放生活垃圾:
(一)有害垃圾應當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點;
(二)可回收物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三)易腐垃圾應當投入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家庭或者單位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或者單獨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回收點;
(六)建筑垃圾、綠化垃圾應當在管理責任人指定地點單獨堆放,不得投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居住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相對集中分類投放。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監管、信用管理體系,引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探索采用垃圾分類實名制、智能回收平臺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十五條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制定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政策,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鼓勵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回收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
第十六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的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
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責任區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種類等實際,按規定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
有害垃圾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后,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混合運輸。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焚燒、生物處理、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利用、處置。
易腐垃圾應當交由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通過生物處理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置。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揀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應當交由有資質的處置單位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制止,并要求投放人按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縣(區)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向縣(區)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按規定重新分揀;其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激勵引導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和管理責任人給予獎勵。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二十二條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垃圾分類運營企業人員等方式,在轄區內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對督導員協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違反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縣(區)主管部門報告;
(四)對有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實情況開展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商務、環保、住建等部門實現信息互聯互通。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實施目標責任制管理。具體目標管理工作由市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在開展文明、衛生等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比內容。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投訴、舉報,并反饋結果;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行信用監管: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
(三)阻礙執法人員或者督導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實行信用監管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將相關信息移出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處以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規定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等因素,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三)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等。
(四)易腐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家庭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五)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需要專門處置的物質,包括廢電池(充電、扣式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六)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