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隊單位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否對其銀行帳戶上的存款采取訴訟保全和軍隊費用能否強行劃撥償還債務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隊單位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否對其銀行帳戶上的存款采取訴訟保全和軍隊費用能否強行劃撥償還債務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隊單位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否對其銀行帳戶上的存款采取訴訟保全和軍隊費用能否強行劃撥償還債務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隊單位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否對其銀行帳戶上的存款采取訴訟保全和軍隊費用能否強行劃撥償還債務問題的批復
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87)冀法請字第5號關于軍隊單位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否對其銀行帳戶上的存款采取訴訟保全的請示和蘇法經(1987)51號關于軍隊費用能否強行劃撥償還債務的請示均已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查詢、凍結和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通知》,同樣適用于軍隊系統的企事業單位。
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1985)財字第110號通知印發的《軍隊單位在銀行開設帳戶和存款的管理辦法》中“軍隊工廠(礦)、農場、馬場、軍人服務部、省軍區以上單位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含經總部、軍區、軍兵種批準實行企業經營的軍以下單位招待所)和企業的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等單位,開設‘特種企業存款’有息存款”的規定,軍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以此帳戶結算。因此,在經濟糾紛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有權對軍隊的“特種企業存款”帳戶的存款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對該帳戶的存款采取執行措施。
三、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軍隊機關或所屬單位以不準用于從事經營性業務往來結算的帳戶從事經營性業務往來結算和經營性借貸或者擔保等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其帳戶動用的資金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軍隊一方當事人的上級領導機關,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共同查清其帳戶的情況,依法予以凍結或者扣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