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租賃經營合同糾紛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終局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租賃經營合同糾紛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終局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租賃經營合同糾紛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終局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租賃經營合同糾紛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終局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199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字第〔1990〕144號《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終局裁決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租賃經營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仲裁,或在發生糾紛后達成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仲裁的書面協議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仲裁機關的裁決不服,均可向上一級仲裁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仲裁機關作出的復議裁決及逾期未申請復議的仲裁決定,都是終局裁決。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終局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終局裁決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請示報告 冀法(研)字第〔1990〕144號
最高人民法院: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上一級仲裁機關作出的復議裁決(決定)為終局裁決。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終局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經濟合同法》和《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機關的裁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然,也包括終局裁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兩個暫行條例都規定了當事人有選擇糾紛處理辦法的權利,即或者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條例規定:合同雙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中規定發生糾紛后由仲裁機關解決,或者合同中雖未規定,合同訂立后或發生糾紛時雙方達成申請仲裁書面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受理該仲裁案件。當事人雙方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辦法的,對仲裁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上一級仲裁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仲裁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終局裁決,即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當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條例規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合同中規定發生糾紛后由人民法院解決,或者合同中雖未規定,發生糾紛后,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
當否,請批復。
199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