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電話答復如下:
一、關于你院請示中一、二條所提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現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的共同特征是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后,一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構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對待,而應作為登記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離婚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二、關于處理非法同居案件中,雙方對非婚生子女撫養和非法同居期間財產處理已達成協議,是分別制作判決書、調解書還是用判決形式一并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解除非法同居案件中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屬于牽連之訴,應予一并處理。當事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只須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直接寫進判決書即可,無須分別制作判決書、調解書。
三、關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懷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限制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婚姻法二十七條保護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懷孕,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嚴肅執法,對男方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即應作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判決。女方分娩后,再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請示 〔1990〕粵法民字第164號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下達后,我省一些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這個《意見》,審理有關案件中,遇到一些問題。現將這些問題綜合,特作請示:
一、雙方當事人未達法定婚齡時騙取了結婚登記,一方提出離婚時雙方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對這種案件應作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不夠明確。
二、男女雙方當事人是三代內禁止結婚的對象(如表兄妹)騙取了結婚登記結婚,現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還是作為有登記的婚姻關系處理?
三、人民法院處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根據《意見》規定,一律判決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但雙方對非婚生子女撫養和非法同居期間財產處理如達成協議,是分別制作判決書、調解書,還是用判決形式一并處理?
四、女方在非法同居關系持續期間懷孕,男方提出解除該非法同居關系,是否參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待女方分娩一年后才受理?還是受理后即作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判決,以后女方分娩后因撫養非婚生子女發生糾紛才立案受理該撫養糾紛?
以上問題,請予復示,以利正確、及時處理有關案件。
199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