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城市債務糾紛中如何區別城鄉債務問題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城市債務糾紛中如何區別城鄉債務問題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城市債務糾紛中如何區別城鄉債務問題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城市債務糾紛中如何區別城鄉債務問題的通令
1951年4月17日,最高法院華東分院
一、前據浙江省人民法院提出有關城市債務糾紛處理的一些問題,除一部份已經批復外,尚有:“‘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關于城市與農村之界限如何區別一節,各農業性之小縣城與工商業性之大市鎮,應以農村抑以城市論?又如借貸行為發生于農村而資金運用在城市,或債務人住農村債權人住城市,或反其道而行之,究以農村債務論抑以城市債務論?”等問題。我院認為:須視債務之性質與債權債務雙方之具體情況而定,靈活處理不作機械的劃分,亦經提出上項意見,向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二、茲得復示:同意我院所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