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1990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請字第2號《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馮樹源從胡強處“借款”的行為既已被認定為詐騙罪行,胡強追索馮樹源所“借”四萬元則屬刑事案件中的追贓問題。因此,對胡要求受馮欺騙的“擔保人”代償“借款”的糾紛,人民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