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工作監督的規定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工作監督的規定
廣東省茂名市人大常委會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工作監督的規定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工作監督的規定
(2020年8月27日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善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增強人大監督工作的實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堅持監督與支持相結合原則。通過加強和改善對司法工作的監督,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監督機制,解決司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問題,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實現司法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視察、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情況的監督:(一)執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二)市中級人民法院落實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制度情況以及案件的受理、審判和執行等情況;(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提起公訴情況,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情況以及開展公益訴訟等情況;(四)市公安局規范執法行為等情況;(五)市司法局刑事執行等情況;(六)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落實司法責任制情況,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推進等情況;(七)人大代表有關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八)其他依法需要監督的司法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履行職責的情況選擇若干監督議題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依法接受監督。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負責。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可以通過聽取有關機關的專題工作匯報、列席有關機關的相關會議、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通報等方式,對司法工作實施具體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機關對監督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應當及時向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反饋。第五條 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可以從下列問題中提出監督議題,報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一)在監督司法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三)人大代表對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四)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司法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五)社會普遍關注的司法工作熱點、難點問題;(六)其他途徑反映的問題。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第五條規定的問題,可以轉交有關司法機關辦理,有關司法機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規定的時限內處理完畢,并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轉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的問題,有關司法機關未能依法處理的,以及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屬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范圍的,可以轉交檢察院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依法處理司法工作中的法律監督問題。 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認真辦理市人大常委會轉辦的監督事項,并在法律規定或監督函件指定的時間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檢察院就法律監督事項向市人大常委會的書面報告和辦理司法監督事項過程中形成的階段性重要法律文書,應當抄送或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加強對市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適時聽取市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辦理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可以組織人大代表對法律監督事項進行視察。特別重要的監督事項可以按照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程序辦理。第九條 轉交市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事項,須報經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批準;轉交市人民檢察院監督的特別重大的事項,須報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第十條 市人民檢察院對市人大常委會轉交的監督事項沒有依法履行法律職責監督或者監督不當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后向市人民檢察院發出監督意見書,并由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跟蹤監督。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予以監督的事項,因被監督單位上級機關的原因導致監督不能正常進行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擬作為監督的事項,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可以先行了解情況,溝通聯系,并提出建議意見。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報請市人大常委會監督的事項,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應當實施監督的,及時啟動監督程序。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司法工作監督中,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人大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士在參與司法工作監督中,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十五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市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事項不依法公正辦理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采取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形式處理。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程序啟動后,被監督的單位或個人不積極配合、不依法辦理或者不依法糾正的,市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第十七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除外)、審判員、庭長、副庭長,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除外)、檢察員,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供擬任人員的書面履職報告、本單位黨組的政審材料;首次提請任命的,還應當提供相關人員的司法資格證明材料。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履職情況,履職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二)廉潔自律情況;(三)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四)人民群眾反映突出問題回應情況;(五)存在問題以及改進措施等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從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抽取若干名司法工作人員向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履職情況,接受人大常委會的評議和監督。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建立人大監督司法工作聯網監督制度,加強和改善對司法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日常監督。第十九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指引等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規定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