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
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2 號
《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7月13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省 長 沈曉明
2020年8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
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簡稱試驗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簡稱管理局)運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管理局是在試驗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有機關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為管理局局長。管理局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實行與國際接軌的企業化管理和專業化運作。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三條 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為統籌規劃、整體推進試驗區的高標準、高質量發展,打造新時代中國教育開放發展新標桿的集中展示窗口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要先行區,為中國和海南擴大教育對外開放,為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作出重要貢獻。具體職責如下:
(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具體負責園區規劃、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制度創新、企業(機構)服務等工作,承擔法定授權和委托的行政審批與管理職能。
(二)引進國內外一流教育資源舉辦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引進境外高水平理工農醫類大學和職業院校獨立辦學,支持高校發展符合國家戰略和海南重點產業發展需求的學科專業。
(三)協調指導試驗區內高校辦學,支持高校在教育開放、人事管理、招生制度、人才培養、資源共享等方面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打造更具活力、更有競爭力的辦學體制機制。
(四)以區內一流教育資源為依托,推動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和國際教育相關產業,增強“造血”能力,建設“產、教、城”融合發展示范區。
(五)創新試驗區規劃建設管理模式,統籌推進試驗區基本建設、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共享設施的運營維護,以及教育、醫療、商業等公共配套服務。
(六)服務與支持陵水黎族自治縣(簡稱陵水縣)經濟社會發展,推動試驗區與陵水縣的深度融合,讓陵水百姓有更多獲得感。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四條 省政府主要通過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對管理局進行領導。領導小組負責重大問題決策和統籌協調,管理局負責執行落實,并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辦公會為管理局決策機構。管理局加掛“海南陵水國際聯合學院”牌子,按“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方式運行管理。
第五條 設立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作為試驗區開發建設和市場化投融資的平臺公司,具體承擔區內土地一級開發、資金融通、基礎設施建設、城市運營管理等。管理局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六條 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的下放和委托。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局承接省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陵水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下放或委托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審批和管理職能。試驗區內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依法依規實施“特別極簡審批”。
第七條 與陵水縣的事權劃分。管理局主要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陵水縣予以配合;陵水縣主要履行社會管理和管理局無法履行的其他職能,具體包括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社會穩定、生態環保、公共安全、民生保障以及拆遷安置等,管理局配合。
第四章 人員配備和人事管理
第八條 班子配備。管理局設局長1名(由省教育廳廳長兼任),副局長3名(其中1名由陵水縣縣長兼任),總教務長1名(技術類特聘崗位,屬班子成員);另外2名副局長和總教務長由局長提名,省政府批復同意后由管理局任命,實行合同制聘任。
第九條 管理局享有獨立的用人自主權,按照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原則,實行市場化為主、多種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機制。實行崗位員額管理,暫定授薪崗位員額50名,未來管理局可根據發展需要增加。
第十條 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逐步實行“全員聘用、競爭上崗、以崗定薪”的績效激勵制度。除省里選派的兼職領導人員外,在薪酬總額范圍內,管理局自主決定人員聘用、崗位設置、薪酬標準。薪酬總額以核定崗位員額為基礎,在五年過渡期內,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省級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2倍核定,超過2倍部分由管理局通過企業化運營方式解決。
第五章 財政和投融資管理
第十一條 管理局收入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承接服務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五年過渡期內,以剔除試驗區土地增值稅、契稅后試驗區稅收收入省級分享部分,由省財政安排預算用于支持試驗區開發建設等。重點項目土地出讓金在扣除成本和國家法定計提專項資金后,采取一事一議、集體決策方式進行配置,用于項目建設。省財政按省級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2倍和省級三類一檔公用經費標準核定管理局運轉補助經費。財政補助資金列入省教育廳部門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與陵水縣的利益共享機制。試驗區稅收、土地出讓金的縣區留存部分,雙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共享,具體比例經雙方協商后,報領導小組確認。在省對陵水縣的經濟社會發展各項考核中,將試驗區的發展成果納入陵水縣統計,試驗區招商工作成果也統計到省對陵水縣的年度招商工作考核中。
第十三條 在試驗區內各投資主體開發形成的國有資產,可以由相關投資主體委托管理局負責統籌運營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十四條 試驗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等公共事業投入,原則上通過各級財政性資金予以保障,具體結合財力狀況和項目進展情況,按省相關決定執行。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試驗區基本建設,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支持試驗區平臺公司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市場化、多元化融資、運營。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條 省政府按年度對管理局運營績效進行考核。管理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重大事項、財務預決算等情況,接受省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省直相關部門可根據試驗區開發建設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和綜合設置的原則,依規定程序在試驗區設立派駐機構,負責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試驗區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置理事會、學術委員會等業界協商共治平臺和咨詢機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