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共有人之一私自與外籍華人違反法律進行房產抵押、買賣交易無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共有人之一私自與外籍華人違反法律進行房產抵押、買賣交易無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共有人之一私自與外籍華人違反法律進行房產抵押、買賣交易無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共有人之一私自與外籍華人違反法律進行房產抵押、買賣交易無效的函
1990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
函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沈云訴王雪霞房屋產權糾紛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1984年余性本、王雪霞等人共同簽署的“房屋分割協議書”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房屋應屬王雪霞及余學強等六個子女共有。王雪霞事先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向沈云抵押、出賣房屋,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權益,而且雙方當事人的抵押、買賣房屋行為又均未按照我國的房屋管理規定進行,也未得到房屋主管部門的認可。因此,應認定沈云與王雪霞的房屋抵押、買賣交易行為無效。對沈云提出的確認房屋產權的請求不予支持,王雪霞應返還沈云的錢款,由此造成的損失應根據雙方的責任相應承擔。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