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公民獻血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公民獻血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公民獻血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公民獻血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山西省公民獻血條例》作出修改
1、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八條。
2、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民無償獻血的,應當獲得無償獻血證。無償獻血證是獻血公民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和獎勵的憑據,不得偽造、涂改、 出租、買賣、轉借!
3、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應急用血工作預案。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輸血;
“(二)所在地血站無法及時提供血液,且無法及時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劑血液,而其他醫療措施不能替代輸血治療;
“(三)具備開展交叉配血以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檢測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關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
“醫療機構應當在臨時采集血液后十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4、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對《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 “自然資源”。
2、將第三十八條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3、將第五十七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三、對《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六條中的“發展改革”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2、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的 “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四、對《山西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作出修改
。薄⒌诰艞l、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服務等工作!
3、刪去第六條第三款。
。础⒌谄邨l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用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但是,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設定擔保的財產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5、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6、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7、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
8、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三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人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生產經營以及對其指導、扶持、服務等活動,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山西省萬家寨引黃工程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條第一款。
將第三款修改為:“引黃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引黃工程的保護工作!
。病⒌诎藯l修改為:“在引黃工程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及構筑物,或者在工程保護范圍以外300米內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征求引黃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
3、將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引黃工程管理機構”修改為“引黃工程管理單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引黃工程管理機構”修改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础⒃黾右粭l,作為第十條:“萬家寨水庫、各級泵站、頭馬營出水口等具有文化價值的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點和風貌進行管理和保護”。
5、將第十七條修改為:“ 寧武、靜樂、嵐縣、婁煩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處理廠,并保證正常運行!
。丁h去第十八條中的“引黃工程管理機構或者”。
7、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引黃工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萬家寨水庫、頭馬營出水口至汾河水庫的天然河道及汾河水庫范圍內,污染環境及水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山西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
將第三款修改為:“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病⒃黾右粭l,作為第二十三條:“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具虛假書面評審意見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面評審意見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刪去第二十四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