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政府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政府令第 27 號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業經2020年10月16日第十六屆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20年10月20日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遼寧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37號)要求,經過對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廢止《營口市私營企業檔案管理辦法》等7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營口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4件行政規范性文件。
附件:1.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7件)
2.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4件)
附件1
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
文件目錄(7件)
序號
文件標題
文號
發布日期
1
《營口市私營企業檔案管理辦法》
營政辦發
〔2000〕28號
2000年6月21日
2
《營口市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辦法》
營政辦發
〔2004〕14號
2004年3月30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訂
3
《營口市就業備案規定》
營政發
〔2004〕15號
2004年6月1日
2009年2月23日修訂
2010年12月22日修訂
4
《關于規范和完善全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
營政發
〔2006〕9號
2006年2月13日
2017年11月27日修訂
5
《營口市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細則》
營政發
〔2012〕46號
2012年7月11日
6
《營口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項目運行管理規定》
營政辦發
〔2013〕5號
2013年1月25日
7
《營口市行政權力運行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營政發
〔2017〕12號
2017年4月22日
附件2
營口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
文件目錄(4件)
一、《營口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營政發〔2003〕37號)
1.第三條“園林”修改為“城市”。
2.第五條“各企、事業單位納園林綠化規劃,應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修改為“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本單位自行負責,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3.第七條修改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附屬綠化用地。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下列標準確定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區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居住區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鎮道路主干道綠化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道路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綠化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道路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五;
(三)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單位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五)產生有害性氣體及污染企業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六)城鎮內河、海、湖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當根據水利、鐵路等用地范圍,條件允許的應當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鐵路安全運輸等要求;
(七)生產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城鎮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二。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用地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4.第十一條修改為:“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5.第十五條修改為:“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城鎮綠化建設。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6.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
7.第二十九條刪除“含種植的樹木”。
8.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從事城鎮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9.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園林綠化杉木”修改為“公用綠地、樹木”。
10.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綠化保護設施和園林建筑”修改為“城市綠化設施和綠化建筑”。
二、《營口大遼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營政發〔2015〕35號 )
1.第四條“配備足以保證其安全的持有效船員適任證書和專業技術證書的合格船員”修改為“配備符合要求的船員”。
2.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合并修改為:“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撈、拖航、引航、護航、過駁、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相關費用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承擔。
需要承擔前款規定費用的船舶,應當在開航前繳清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相應的財務擔保。財務擔保應當由境內銀行或者境內保險機構出具。”
3.刪除第三十一條。
4.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營口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營政發〔2015〕11號)
1.刪除第二條第十項“除財政撥款外的上級補助收入”、第十一項“執收單位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事業收入”。
2.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營政辦發〔2017〕8號)
第三條刪除“從2017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補繳中斷期間養老保險時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