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假幣收繳、鑒定業務專用憑證印章等樣式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假幣收繳、鑒定業務專用憑證印章等樣式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假幣收繳、鑒定業務專用憑證印章等樣式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假幣收繳、鑒定業務專用憑證印章等樣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20〕28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3號發布),現將假幣收繳、鑒定業務專用憑證、證書、印章以及裝具樣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用憑證、證書、印章、裝具的種類、樣式及使用說明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收繳、鑒定假幣業務時使用的專用憑證、證書、印章、裝具共4類8種。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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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幣收繳憑證(樣式詳見附件1)。銀行業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使用。該憑證一式二份,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各持一份。收繳假幣時相同幣種、版別、券別,且冠字號碼重號或連號的,可填寫在同一欄內。假幣收繳憑證蓋章處加蓋收繳單位業務公章。
2.假人民幣沒收收據(樣式詳見附件2)。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沒收假人民幣時使用。根據假幣來源,分為主動上交沒收、鑒定沒收和回籠券中夾雜假幣沒收三種情形。對于主動上交的假幣,假人民幣沒收收據一式二份,沒收單位和被沒收人各持一份;對于鑒定沒收的假幣,假人民幣沒收收據一式三份,沒收單位、收繳單位和被沒收人各持一份;沒收回籠券中夾雜的假幣,假人民幣沒收收據一式三份,沒收單位、被沒收人和鈔票處理部門各持一份。填制方式同假幣收繳憑證。對于主動上交沒收、回籠券中夾雜假幣沒收兩種沒收情形,“鑒定單位”“鑒定日期”“鑒定證書編號”“收繳單位經辦人簽字”項目不填。
3.貨幣真偽鑒定申請書(樣式詳見附件3)。被收繳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存在異議,直接或者通過收繳單位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及再鑒定時使用。被收繳人為個人,如被收繳人因故不能提出鑒定申請,可委托代辦人提出鑒定申請。被收繳人為單位,不得由其他單位代辦。涉及公安機關破獲假幣案件等情形,可憑單位公函申請鑒定,不填制本申請書。
4.貨幣真偽鑒定書(樣式詳見附件4)。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時使用。被收繳人申請鑒定時,貨幣真偽鑒定書一式三份,鑒定單位、原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各持一份。對于具有不同偽造特征的假幣,應分別填寫貨幣真偽鑒定書。
。ǘ┴泿耪鎮舞b定授權證書(樣式詳見附件5)。
貨幣真偽鑒定授權證書(以下簡稱授權證書)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授權具備貨幣真偽鑒定條件的機構開展貨幣真偽鑒定業務的證明。授權證書到期前3個月,被授權的鑒定機構可向原授權單位申請再次授權。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俊⒏鞣中、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組織選定轄區內鑒定機構并核發授權證書,同時,應按照本通知所附樣式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少數民族地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根據情況使用漢語和民族文字雙語印制授權證書。
授權證書分為正文部分和說明部分,正文部分為授權內容,其中抬頭“被授權鑒定機構”應為直接開展鑒定業務的機構;說明部分為向公眾的告知內容。規格為:54.6cm(長)×39.3cm(寬)。其中右上角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和6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如:京××××××號);“行章”為授權該鑒定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行章。
被授權鑒定機構應在營業場所公示授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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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幣”印章(樣式詳見附件6)。銀行業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在假幣或專用封裝袋上加蓋戳記的專用印章。假幣印章規格為:5cm(長)×2.5cm(寬),其中印章上方為“假幣”字樣,下方為金融機構編碼。金融機構編碼為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機構編碼規范》(JR/T 0124—2014)分配給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網點的編碼。印章使用藍色油墨,在假幣正面豎直壓蓋于票面左側水印處,假幣背面平行壓蓋于票面中間位置。
2.貨幣真偽鑒定專用章(樣式詳見附件7)。為貨幣真偽鑒定書專用印章。該專用章為圓形,直徑3.8cm。該專用章使用紅色油墨,加蓋在貨幣真偽鑒定書中“鑒定單位(蓋章)”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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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繳(沒收)假幣使用的專用封裝袋(樣式詳見附件8),規格為22cm(長)×14cm(寬)×1.5cm(高),材質為厚牛皮紙,封裝袋中間的透明區為塑料薄膜。
二、專用憑證、證書、印章、裝具的印制、保管與分發
假幣收繳憑證、假人民幣沒收收據、貨幣真偽鑒定申請書、貨幣真偽鑒定書按照附件1至附件4的版式,用A4紙單頁單面打印或者采用印刷制式單據填寫,并在左側預留裝訂區域。以上四類憑證的編號規則為14位“金融機構編碼”+4位數字“年份”+4位(至少)數字“業務流水號”。
貨幣真偽鑒定申請書中的“申請事由”和貨幣真偽鑒定書中的“鑒定結果”詳細說明可另附頁。
“假幣”印章由辦理存取款和貨幣兌換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附樣式自行制作并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假幣”印章應由專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交接及銷毀登記制度。
貨幣真偽鑒定專用章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附樣式自行制作。貨幣真偽鑒定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并建立專用章交接及銷毀登記制度。
收繳(沒收)假幣專用封裝袋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鈔票處理中心和辦理存取款和貨幣兌換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附樣式自行制作。
三、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蛾P于頒發〈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的通知》(銀發〔2000〕89號)、《關于下發〈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印章樣式的通知》(銀發〔2000〕9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收繳、鑒定假幣專用憑證印章樣式及使用說明的通知》(銀發〔2003〕10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反假貨幣信息系統試運行工作的通知》(銀發〔2009〕374號)第一條第二項“填寫假幣收繳憑證的要求”關于假幣收繳憑證樣式及使用說明的規定同時廢止。
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告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附件:
1.假幣收繳憑證樣式.doc
2.假人民幣沒收收據樣式.doc
3.貨幣真偽鑒定申請書樣式.doc
4.貨幣真偽鑒定書樣式.doc
5.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真偽鑒定授權證書樣式.doc
6.“假幣”印章樣式.doc
7.貨幣真偽鑒定專用章樣式.doc
8.收繳(沒收)假幣專用封裝袋樣式.doc
中國人民銀行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