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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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司辦通〔2021〕1號
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新疆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復》(國函〔2020〕111號),《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已于2020年8月正式印發。根據《總體方案》,自方案批復之日起3年內,將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8個省市(區域)開展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總體方案》提出,一是進一步探索密切試點地區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與機制。允許港澳與試點地區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內地律師受理、承辦內地法律適用的行政訴訟法律事務。允許港澳與試點地區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以本所名義聘用港澳和內地律師。二是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進一步探索密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與機制。在條件具備的試點地區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并適當降低參與試點的外籍律師在中國境外從事律師職業不少于3年的資質要求。三是允許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在試點地區設立業務機構,開展國際投資、貿易等仲裁業務,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當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臨時措施的申請和執行。現就做好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請你廳(局)依據《總體方案》和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需求,參照北京、上海、廣東相關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制定完善本省(區、市)有關試點地區開展內地與港澳律所合伙聯營的實施辦法和國內律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審定后實施。
二、目前,已確定北京、上海特定區域為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在試點地區設立業務機構試點工作的試點地區。請按要求研究制定境外仲裁機構在本地區特定區域設立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報司法部審定后實施。
工作開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件: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
司法部辦公廳
2021年1月6日
附件
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涪陵區等21個市轄區)、海南、大連、廈門、青島、深圳、石家莊、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合肥、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貴陽、昆明、西安、烏魯木齊、蘇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區、貴州貴安新區、陜西西咸新區等28個省市(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