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20年11月18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證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新形勢下全市經濟工作的監督,推動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憲法、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下列經濟工作履行監督職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及長遠規劃綱要的編制、執行和調整,重大經濟事項和重大經濟決策,重大項目和重大工程,涉及經濟方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及其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中的重要經濟事項。
二、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采取聽取審議市政府經濟工作方面的專項報告、專題調研、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和質詢等方式開展經濟工作監督。必要時,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開展調查,調查委員會應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調查結果報告。
三、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依法對全市經濟工作進行監督。
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或者聽取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前,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市政府應當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和報告、五年規劃及長遠規劃的綱要草案和報告,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換屆時為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和報告、五年規劃及長遠規劃綱要草案和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全體代表并向社會公布。
對年度計劃草案和報告的審查重點是:上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本年度計劃編制的指導方針要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當年市委經濟工作會議要求;主要目標和指標要客觀反映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符合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主要措施要與目標和任務相銜接,積極穩妥,切實可行。
對五年規劃、長遠規劃綱要草案和報告的審查重點是:指導思想要符合黨和國家新時期新階段的發展理念及國家、省重大方針政策;發展目標和主要指標要符合本市的客觀實際,充分體現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特點和趨勢,具備前瞻性和可行性;主要內容要注重與國家規劃、省規劃和本市上一階段五年規劃及各專項規劃相銜接,體現連續性、系統性和整體性;主要措施要積極可行,充分保障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的實現。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五年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情況開展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于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審議市政府關于上半年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對半年計劃執行情況的審查重點是: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年度計劃主要指標的執行情況;各項經濟政策和措施的實施情況;計劃執行中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大常委會于五年規劃第三年的第三季度聽取審議市政府關于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的審查重點是:規劃綱要實施的總體情況;規劃主要目標的執行情況和指標的完成情況;規劃執行中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其他重要事項。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在運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年度計劃調整的提請,不得遲于當年10月31日。五年規劃綱要調整的提請,不得遲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將相關調整方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八、在五年規劃第五年的第四季度,市政府應當將本階段五年規劃綱要的完成情況及下一階段五年規劃綱要的編制情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九、涉及對本市經濟社會長遠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新增建設項目、區域性重大經濟發展規劃事項;有關經濟體制、財政體制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計劃、預算外的部分重點建設項目等重大經濟事項或重大經濟決策,市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并提出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或決定。
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市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作出說明。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對部分重大項目和重大工程建設情況開展視察或其他方式的監督。監督提出的意見建議,市政府應當及時研究辦理,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辦理情況報告。
十、對于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本決定所列事項的審議意見及重點交辦事項,市政府應當嚴格按照《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處理辦法》的規定研究辦理,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做好跟蹤監督。
根據市政府對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同一事項再次進行審議。
對其中的重點交辦事項未完成的,市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
十一、市政府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市人大常委會及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經濟運行情況,及時提供包括經濟運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分析等在內的統計月報、情況分析、工作簡報等資料。建立經濟數據共享機制,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對我市經濟運行情況開展動態跟蹤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市政府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資料及說明,并派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二、市人大常委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結果,對其重要經濟事項的滿意度測評結果、工作評議結果等,及時報市委,并反饋給市政府及有關部門。
十三、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將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