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415號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21年1月1日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確定科學合理的抗震設防要求,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湖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具體范圍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鐵路等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可不再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并免費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條件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3個相關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后,應當編制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按下列工程范圍報送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按規定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二)其他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第九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定,依法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并按規定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未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必須重新評價,并承擔所需費用。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不得使用。
第十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及抗震設防工作的監督檢查。
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機制,具體辦法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第十四條 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0日公布的《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