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云浮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云浮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云浮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規章清理工作的工作部署,結合省委、省政府批準的《云浮市機構改革方案》,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市政府決定:
對《云浮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辦法》《云浮市物業管理辦法》等2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附件
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一、《云浮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辦法》(2017年12月3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公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水務、發改、住建、文廣旅體、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二)刪去第七條。
(三)將第九條“城市公園和廣場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四)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將“國土規劃”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
二、《云浮市物業管理辦法》(2018年12月26日云浮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公布)
修改內容:
(一)將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統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將文中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決定是否設立業主監事會;(三)選舉業主委員會,選舉、更換或者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四)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行為;(五)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確定其他公攤費用的收取標準;(六)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七)決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八)決定籌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九)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十)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十一)審議業主大會年度計劃及預算方案;(十二)審議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十三)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的履約保證金制度;(十四)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的方式、收益分配;(十五)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業主大會決定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至第十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決定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