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云浮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云浮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云浮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六屆一百零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勝
2020年11月27日
云浮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提高城鄉建設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移交、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信息共享、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城鄉建設檔案規范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鄉建設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統籌安排城鄉建設檔案事業所需經費,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經濟社會、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經費應當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寄存各類與城鄉建設有關的檔案。
對在城鄉建設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城鄉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城鄉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發展規劃;
(三)統籌、規劃和協調城鄉建設檔案信息化建設工作;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的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設置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由城鄉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或者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檔案管理制度;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等工作;
(三)負責其館藏城鄉建設檔案的開發利用和咨詢服務;
(四)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開展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組織城鄉建設檔案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征集和保護與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有關的歷史檔案。
第八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城鄉建設檔案實行集中管理。
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市轄區城鄉建設檔案、縣(市)范圍內的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以及跨縣(市、區)建設工程所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參與市屬重點建設項目檔案驗收工作。
縣(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林業、應急管理、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重點接收和管理以下檔案資料:
(一)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園林與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水利、防洪、抗震工程檔案;
8.地下建筑物、構筑物、人民防空工程等地下空間工程檔案,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等地下管線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的工程檔案以及普查和補測、補繪檔案;
9.國家、省、市規定的應當歸檔或者具有保存價值的建設工程檔案。
(二)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涉及本條第(一)項建設工程的各專業主管部門形成的具有長期或者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鄉建設基礎資料檔案。
1.有關城鄉規劃(設計)、建設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
2.有關城市歷史、經濟、自然資源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指定專職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單位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建設單位按要求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編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納入合同管理,明確歸檔責任、檔案質量、移交時限、違約責任等,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形成、收集、編制與工程建設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并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施工許可證件時,應當向建設單位送達建設工程檔案告知書,明確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義務、移交時限、操作規范等內容。
第十三條 列入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建設工程檔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要求進行修改、補充。
建設單位可以在申請工程竣工驗收之日三十日前與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接工程檔案驗收,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指導。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
(二)建設工程相關聲像材料、電子文件、實物等檔案;
(三)檔案目錄(包括立卷說明、案卷目錄、卷內目錄)。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并按本辦法規定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建設工程停建、緩建期間,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工程檔案,待竣工驗收后按規定移交。建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應當交由具有檔案保管條件的機構托管或者委托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保管。
建設工程已部分建成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可以將已建成部分的檔案先行匯總、整理并檢查合格后,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建設單位發生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資料,應當在普查和測繪工作結束后六個月內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六個月內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七條 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期滿后按規定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征集、接受捐贈、代存等方式豐富館藏檔案。
第十九條 各類城鄉建設檔案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應技術規范。
市城鄉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標準和要求,制定檔案的歸檔目錄、接收和整理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收集、接收、整理、保管、鑒定、統計、編研、利用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對接收或者收集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護和利用等工作,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鄉建設檔案,確保城鄉建設檔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有保管城鄉建設檔案的專用庫房,庫房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和標準等規定。庫房應當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配備防盜、防火、防水、防強光、防磁、防潮、防塵、防污染、防有害氣體和有害生物等必要設施,并具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其保管的城鄉建設檔案實施標準化、規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配備溫濕度自動控制、監控、計算機、聲像等設備;
(二)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應當采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三)電子、聲像檔案的存放,應當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四)建立城鄉建設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城鄉建設檔案綜合信息。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并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利用網絡化,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實現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依法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依法采取閱覽、復制、摘錄等方式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
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免費提供利用服務,簡化利用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第二十五條 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利用重要、珍貴檔案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以復制件代替原件。
經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確認的檔案復制件同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二)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
(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二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不得泄露城鄉建設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秘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檔案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驗收合格的工程,其工程檔案未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各專業主管部門形成的、在本部門保管使用超過五年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由各專業主管部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