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12月22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周紅波
2020年12月30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以下政府規章:
一、《南寧市人民政府顧問聘任暫行辦法》(1996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二、《南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公布,根據2005年5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改);
三、《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根據2005年5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08年3月3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四、《南寧市貸款道路橋梁機動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辦法》(2005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五、《南寧市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200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六、《南寧市實施城市管理委托執法暫行規定》(2013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