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令
第 39 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已經2020年11月2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商務部審簽,并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發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商 務 部 部 長 王文濤
2020年12月31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20年版)
說 明
一、《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海南島全島�!蹲杂少Q易港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投資《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注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四、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五、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六、《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七、《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后續協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八、《自由貿易港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20年版)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5888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