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遼西省人民法院有關解放前女子繼承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遼西省人民法院有關解放前女子繼承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遼西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遼西省人民法院有關解放前女子繼承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遼西省人民法院有關解放前女子繼承問題的復函
1951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遼西省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人民日報及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轉來你省錦州市第一區東一街一五一號朱旭來信,對錦州市人民法院及你院在審理同一有關解放前女子繼承的案件,提出問題,請求解答。經查來件,如果所述是實,則錦州市院及你院在處理該案上的那些認定,都尚值得重行考慮:(一)錦州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請求理由之一是“某女生前并未取得繼承事實”;但以繼承權發生的時間來說,繼承權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某女既是后于其父母死亡的,這就說明了她生前已取得繼承權。(二)錦州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請求的另一理由是“某女生前已放棄繼承權利”;你院也以同樣的看法,認某女繼承已過時效。但依據來函所說,某女生前不僅沒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而自繼承開始,一直在爭取實現其繼承的權利(這表現在1944年請求調停于偽滿法院,1945年正式起訴及1946年雖因反動法院的種種原因不能繼續進行訴訟,但仍請求私人調停,直至該女死亡為止,遺囑其夫繼續請求等)。(三)現在某女雖已死亡,而其子女應有代位繼承權。因來問涉及錦州市院及你院所審理的具體案件,我們不了解實際情況,未便率予作答,特將來信一件隨函捻送你院,希查案研究,重加審核,除應將審核結果徑復朱旭外,并具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