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
青海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
青海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
《青海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已經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信長星
2021年1月6日
青海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領導,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組織開展轄區內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研究解決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有關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教育與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等相結合,增強全社會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成員單位編寫制作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讀本、影像制品、互聯網數字化產品等,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宣傳教育工作,并在全國助殘日、殘疾預防日等時間節點集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殘疾預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組織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開展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以消除或者減少引發傷病的危險源和危險因素為重點的殘疾預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診斷、新生兒疾病和遺傳代謝病篩查診治等出生缺陷預防措施;加強流行病學調查和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防控以及殘疾預防工作;針對遺傳、疾病、藥物等致殘因素,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殘風險,規范臨床用藥,加強臨床早期康復介入,減少殘疾的發生。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開展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強化重點車輛安全監管,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提升救援能力,減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殘疾。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開展職業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勞動者自我防護能力;重點加強備孕夫婦、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勞動保護,避免其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減少因工傷、職業病造成的殘疾。
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殘疾預防相關知識培訓,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致殘風險,并采取防護措施,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鼓勵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輔助器具等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加大對食用農產品和食品藥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檢測檢驗和監管力度,減少因有毒有害食品、藥品和不合格產品造成的殘疾。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監測和防治工作,開展大氣、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減少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殘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氣象、地震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救助體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完善人員密集場所防御措施,減少因自然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殘疾。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意外傷害致殘的預防和干預,開展未成年人步行、乘車、騎車和防范溺水、跌落、誤食等風險的安全教育,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險環境,減少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
第三章 康復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建立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人家庭為依托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推進社區殘疾人康復設施建設,完善社區殘疾人康復設施功能,提升社區殘疾人康復服務水平。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道路、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歷史文物保護建筑、公共場所、公共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鼓勵和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殘疾人提供醫療、護理、咨詢、轉介等社區康復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開辦公益性康復機構,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強化康復機構分級和準入退出動態管理,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與康復機構雙向轉診和康復醫師多點執業工作機制,推進醫療康復聯合體建設。
第十七條 康復機構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的場所、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為殘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康復機構等應當為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學習掌握康復知識和技能提供便利條件,開辦殘疾人家庭康復學校,引導殘疾人和家庭成員參與康復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未成年人實施康復救助,殘疾未成年人監護人應當幫助殘疾未成年人接受康復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未成年人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未成年人、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并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
鼓勵和支持符合辦園條件的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促進殘疾未成年人全面康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推動康復輔助器具研發和使用,開展康復輔助器具專業技能培訓,建立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加強輔助器具精準適配工作。
鼓勵和支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康復機構設立康復輔助器具適配服務站,完善康復輔助器具服務網絡,促進康復輔助器具產業與醫療、養老、殘疾人康復事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社會化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的發展,鼓勵心理咨詢專業人員創辦社會心理健康服務機構,促進綜合醫療衛生機構心理咨詢和心理服務建設,為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心理疏導、康復經驗交流等服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彩票公益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按照有關規定用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康復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機構范圍,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按規定給予補貼,并依法享受相關醫療救助待遇。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殘疾人的保險品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人篩查、統計、評定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在土地使用、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置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專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措施,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專業,與康復機構建立學生實習培訓、人才合作培養機制,共同培養康復專業人才。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法治保障,加強在公證、人民調解、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公共法律服務供給,依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公職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