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節能監察辦法
河北省節能監察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節能監察辦法
河北省節能監察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5號
《河北省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20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勤
2020年12月23日
河北省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節能監察行為,提升節能監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節能監察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主管部門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統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加強節能管理和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并對其違法用能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并將節能降耗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綜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察的有關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節能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節能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節能宣傳活動,普及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知識,提高公眾的節能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 監察內容與方式
第十條 節能主管部門依據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對下列內容實施節能監察:
。ㄒ唬┙⒙鋵嵐澞苣繕素熑沃、節能計劃、節能管理和技術措施等情況;
。ǘ┞鋵嵐潭ㄙY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情況,包括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
(三)執行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的情況;
。ㄋ模﹫绦袕娭菩怨澞軜藴是闆r;
。ㄎ澹﹫绦心茉唇y計、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和報告制度的情況;
。﹫绦性O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等有關制度的情況;
。ㄆ撸﹫绦杏媚墚a品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情況;
。ò耍┕矙C構采購和使用節能產品、設備以及開展能源審計的情況;
。ň牛⿵氖鹿澞茏稍儭⒃O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貫徹節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實性等情況;
。ㄊ┕澞芊、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察的事項。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分為日常監察和專項監察。
日常監察主要包括對重點用能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立、能源管理崗位設立和能源管理負責人履職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能源計量、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執行情況,以及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開展情況等進行的監察。
專項監察主要包括根據年度計劃、上級安排部署、投訴舉報等,對重點用能行業、重點用能企業、重點用能設備等進行的節能監察。
第十二條 節能監察采取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書面監察能夠達到監察目的的,可以不進行現場監察。
第十三條 實施書面監察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時間、內容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和要求,如實報送有關資料。報送的資料應當全面、準確,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被監察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查。被監察單位所報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節能主管部門可以要求被監察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補充完善所用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被監察單位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利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
。ǘ┩ㄟ^書面監察發現被監察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節能標準的規定使用能源的;
(三)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ㄎ澹┌凑展澞鼙O察計劃要求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六)對舉報、投訴內容需要現場核實的;
。ㄆ撸┢渌滑F場監察不能查清問題的情形。
第十五條 實施現場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槐O察單位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樣品,并查閱、復制或者摘錄有關資料;
(二)詢問有關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提出質詢,要求其如實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對被監察單位與能源利用狀況有關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生產經營場景、產品等進行勘察、采樣、記錄、錄音、錄像、拍照;
(四)對被監察單位的用能設備和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評價;
。ㄎ澹┲浦、糾正被監察單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實施節能監察,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工藝裝備和設備、產品能耗指標和用能狀況等進行檢測、評價的,節能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評估。
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檢測,并對檢測結論或者評估結果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如實說明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及樣品,不得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不得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有關資料和樣品。
第十八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能監察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受理和查處有關投訴舉報,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第三章 監察程序
第十九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人員的教育培訓、業務考核和監督管理。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技術標準及有關專業技術知識,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業務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節能主管部門提出回避申請。
第二十一條 節能主管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于實施監察五日前將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辦理涉嫌違法違規案件、投訴舉報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二十二條 節能主管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場,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被監察單位實施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并宣讀監察工作紀律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節能主管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時,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制作監察筆錄,必要時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監察筆錄和詢問筆錄應當如實記錄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現場監察和詢問的實際情況,并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被詢問人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監察筆錄或者詢問筆錄中注明,不影響監察結果的認定。
第二十四條 節能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維護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五條 節能主管部門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被監察單位的同一監察內容只能監察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Ρ槐O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的;
(二)處理投訴舉報的;
。ㄈ┥霞壒澞苤鞴懿块T或者有關單位組織專項監察的。
第二十六條 被監察單位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行為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被監察單位有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
節能主管部門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前,應當充分聽取被監察單位的意見,對被監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被監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應當在對本單位的節能監察活動結束后十五日內送達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七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節能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跟蹤檢查并督促落實。
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節能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節能主管部門未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期。
第二十八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監察活動結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企業名單、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監察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男泄澞鼙O察職責的;
。ǘ┬孤侗槐O察單位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ㄈ├霉ぷ髦阒\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費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偽造、篡改、隱匿、銷毀有關資料和樣品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阻礙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節能主管部門在節能監察中發現被監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節能監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