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2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切實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第二條 下列行政申請再審案件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一)在全國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
(二)在全國范圍內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再審的其他案件。
第三條 行政申請再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一)案件基本事實不清、訴訟程序違法、遺漏訴訟請求的;
(二)再審申請人或者第三人人數眾多的;
(三)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更適宜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逕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第六條 本解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書(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書(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時通知再審申請人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逕行駁回再審申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