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是否不宜判處緩刑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是否不宜判處緩刑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是否不宜判處緩刑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是否不宜判處緩刑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研〔1990〕22號《關于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不宜判處緩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對于武警部隊人員犯罪,也應當以事實為根據,準確適用法律,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7)公發11號《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于武警部隊人員犯罪,宣告緩刑,沒有開除軍籍的,由武警部隊執行。因此,對具體案件中武警部隊人員的罪犯是否適用緩刑的規定,你們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考慮武警部隊的特點,以及對罪犯宣告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如何執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等因素,依法作出判決。
附: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不宜判處緩刑的請示
陜高法研〔1990〕2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武警總隊反映,過去解放軍軍事法庭對犯罪的武警部隊人員一般不判處緩刑,現在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歸地方法院管轄后,有被判處緩刑的現象,給武警部隊的執勤訓練、管理教育等工作帶來不便,因此他們提出對武警部隊人員犯罪不宜判處緩刑。主要理由是:1.武警部隊以執勤為中心,身邊帶有武器,對其犯罪人員判處緩刑,在部隊內部執行,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且武警部隊點多線長,高度分散,不便管理。2.緩刑考驗期限一般少則一年,長則五年,容易造成被判處緩刑的人員在部隊超期服役,給管理安置帶來問題。3.緩刑屬有罪判決,按有關規定緩刑考驗期間應計算軍齡;而對武警人員實行勞動教養,屬行政處罰措施,按規定勞教期間不計算軍齡,從而容易造成勞教重于緩刑的誤解。我們同意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不宜判處緩刑的意見。因無法律規定,故請示你們。
妥否,請即批復。
199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