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
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
第339號
《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業經2021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省長 劉 寧
2021年1月18日
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擁軍優屬及有關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撫恤優待對象納入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將擁軍優屬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市、縣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擁軍優屬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擁軍優屬有關具體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擁軍優屬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擁軍優屬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在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開展走訪慰問等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公益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營造擁軍優屬的社會風尚。
第六條 省、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部隊執行戰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訓練演習、國防施工、教學科研等任務時,根據部隊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資、交通運輸、醫療衛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軍事秘密。
第七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駐地部隊營區、軍事設施周邊區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部隊駐地安全。
第八條 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駐地部隊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等物資供應,加強軍糧供應站(點)、軍供站建設。
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保障軍事通信和軍用物資、軍事人員運輸。
第九條 沿海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駐地部隊實際,配合海事部門劃定禁航區和安全作業區等海上交通功能區域,確保部隊艦(船)艇海上航行、戰備訓練和漁民海上作業的安全。
第十條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鄉鎮、村通往部隊駐地、重要軍事設施的進出道路,納入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養護范圍。
第十一條 部隊車輛通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種公路、橋梁、渡口、隧道免收通行費;在各類停車場停放,免收停車費。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和服務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軍人軍屬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服務機構優先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三條 省、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舉行重大慶典和紀念活動時邀請撫恤優待對象代表參加?h政府在新兵入伍、軍人退役期間組織歡送、歡迎等儀式。
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武裝部門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和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在部隊榮獲勛章及榮譽稱號、立功的,其家庭所在地政府組織送喜報、慰問軍人家庭,可以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五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批準其入伍地縣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給其家庭優待金。
服現役期間的義務兵、士官入伍前及現役軍人家屬隨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予以保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成員資格及相關權益予以保留。
第十六條 車站、港口、機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軍人優先標志,有條件的應當設置軍人優先窗口、通道和等候室(席)。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優先購票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以一同享受優先服務。
殘疾軍人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待:
。ㄒ唬┟赓M乘坐市內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工具:
(二)參觀游覽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免收門票。
鼓勵政府定價管理外的景區景點經營者施行相應優惠措施。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優待,依照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現役軍人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法保障。探親期間的工資、獎金正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九條 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在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賃補貼時,按照規定優先予以保障。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相關項目范圍。
第二十條 省、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
市、縣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符合自主就業條件的退役士兵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第二十一條 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和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退出現役時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隨軍隨調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隨軍隨調配偶自主創業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關于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的教育優待政策,會同相關部門以及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門做好資格審查、公示、安排入學等工作。
現役軍人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原因,其子女隨遷轉學或者符合條件臨時就讀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負有擁軍優屬義務的單位不履行擁軍優屬義務的,由省、市、縣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擁軍優屬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
。ǘ椴环蠗l件的人員出具撫恤優待證明的:
。ㄈ┰诠ぷ髦欣寐殑罩銥樽约夯蛘咚酥\取私利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1999年2月1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發布的《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