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義縣奉國寺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錦州市義縣奉國寺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
錦州市義縣奉國寺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錦州市義縣奉國寺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10號
《錦州市義縣奉國寺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于學利
2021年1月14日
錦州市義縣奉國寺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義縣奉國寺(又名大佛寺)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縣奉國寺文化遺產(以下簡稱奉國寺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奉國寺遺產,是指坐落于遼寧省錦州市義縣東街,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奉國寺大雄殿以及與奉國寺有關的遼代彩塑、彩畫、數座后世增建或改建的建筑群、遼代石雕供器、元明兩代的壁畫、歷代碑刻等文化遺產。
第三條 奉國寺遺產的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確保奉國寺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奉國寺遺產保護工作。
義縣人民政府履行奉國寺遺產保護主體責任,負責奉國寺遺產的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奉國寺遺產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
義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奉國寺遺產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市、義縣發展改革、宗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奉國寺遺產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奉國寺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奉國寺遺產的日常保護、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義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奉國寺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鼓勵和支持奉國寺遺產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
第六條 市、義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奉國寺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義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組織編制奉國寺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的標準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并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審定,作為奉國寺遺產保護管理和展示利用的依據。
義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奉國寺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不符合奉國寺遺產保護規劃、危害奉國寺遺產安全、破壞奉國寺遺產歷史風貌的建(構)筑物,限期治理或者拆遷。
第八條 奉國寺遺產保護范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奉國寺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設置標志說明和界限標志。
第九條 在奉國寺遺產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上刻劃、涂污和攀爬;
(二)擅自修復、復制文物或者拓印題刻、碑刻;
(三)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設施、標志說明、界限標志;
(四)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的區域內拍攝;
(五)存儲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六)在設有禁止吸煙標志區域內吸煙;
(七)架設、安裝與文物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文物及其保護設施、環境的行為。
第十條 在奉國寺遺產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任何建設工程;在奉國寺遺產一般保護區內,不得建設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奉國寺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在奉國寺遺產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在高度、體量、色調、風格等方面符合奉國寺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并與奉國寺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二條 奉國寺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實施奉國寺遺產修繕、搶險加固、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編制文物保護工程方案,遵循不改變其原狀的原則,保持原有材料、傳統結構、形制工藝和歷史原貌,由具備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實施。
國家、省組織實施的奉國寺遺產保護工程項目,市、義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奉國寺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全力配合。
第十三條 奉國寺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文物安全保護管理規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應急預案,配備防火、防雷擊、防盜、防破壞、防生物病害等設施設備。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義縣、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奉國寺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影響奉國寺遺產保護的各種因素開展日常監測,建立監測日志,對奉國寺遺產出現異常情況或者危險因素,應當及時進行反應性監測。
第十五條 奉國寺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護管理檔案,準確、完整記錄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件和具體數據。
第十六條 義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引導、嚴格規范、依法管理奉國寺遺產重點保護區內的經營性活動。
義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奉國寺遺產保護需要,科學組織、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過度人為活動損毀奉國寺遺產。
第十七條 義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繼承、保護和弘揚與奉國寺遺產相依存的民俗風情、民間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奉國寺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奉國寺遺產歷史、科學、藝術、社會、文化等價值的研究和傳播,支持與奉國寺遺產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第十八條 奉國寺遺產保護范圍內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拍攝奉國寺遺產的,應當保證奉國寺遺產安全,征得奉國寺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同意,并簽署拍攝協議,在其工作人員現場監督下進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奉國寺遺產相關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攀爬文物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修復、復制文物或者拓印題刻、碑刻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設施、標志說明、界限標志的,給予警告,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的區域內拍攝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奉國寺遺產保護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