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事實及證據都已確實弄清的上訴案件可否試行書面審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事實及證據都已確實弄清的上訴案件可否試行書面審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事實及證據都已確實弄清的上訴案件可否試行書面審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事實及證據都已確實弄清的上訴案件可否試行書面審判的批復
1951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5月12日民字第5號報告閱悉。經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見,對事實及證據都已確實弄清的上訴案件,你院亦可試行書面審判。但對此類上訴案件的案情事實和證據,均須特別慎重審查。如或稍有疑義,仍需經過傳訊和調查,不應輕易書面判決。試行后的情況希及時總結或在以后的報告中加以敘述,供研究。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關于對事實已明之上訴案件不進行傳訊是否可行的請示 民字第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中,在核閱原審判卷時,有的將案情事實及證據,都已弄清,這類上訴案件,如仍進行傳訊,似無必要。本院意見,為了節省人民時間,不誤生產,對此類上訴案件,即不再進行傳訊,僅是另制判決書送達當事人。這樣是否妥當,請鑒核示遵。
195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