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
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
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
牡丹江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條例
(2020年9月23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一一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一一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一一已經被確定為文物或者歷史建筑的紅色文化遺存,以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紅色文化遺存,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一一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存,是指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所留存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舊址、遺址、文獻資料和實物,以及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紀念設施。包括:
一一(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要戰斗的舊址、遺址;
一一(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故居、舊居、活動地、殉難地、墓地;
一一(三)反映新民主主義革命歷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實物;
一一(四)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塑像等紀念設施。
一一第四條 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科學規劃、加強管理的原則。
一一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一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并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充分考慮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需要。
一一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利用工作。
一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利用工作。
一一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史志研究、網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的相關工作。
一一軍事管理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利用,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史志研究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協調工作。
一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
一一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保護利用意識,提高保護利用水平。
一一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色文化遺存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紅色文化遺存的行為。
一一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捐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工作。
一一對在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第二章 保護管理
一一第十條 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名錄管理。
一一對納入名錄管理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應當設置保護標志,確定保護責任人,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
一一對納入名錄管理的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應當設置檔案,根據需要設立專用保管場所。
一一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意見。
一一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紅色文化遺存普查和專項調查,建立普查、調查檔案和數據庫。
一一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普查、調查結果,提出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建議名單,會同退役軍人事務、史志研究等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編制全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一一名錄需要調整的,按前款規定報批、公布。
一一名錄應當載明紅色文化遺存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文化內涵、歷史價值、地理位置等內容。
一一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標志的設置。
一一保護標志的制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一一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不得污損、破壞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及其附屬設施和保護標志。
一一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權歸屬和管理需要,確定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和安全防護,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一第十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歷史價值和現實狀況,合理劃定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告。
一一第十八條 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范圍內,禁止開荒、取土、放牧等破壞紅色文化遺存環境的行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紅色文化遺存安全的物品。
一一第十九條 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上述作業的,必須保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安全,由相關主管部門征求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辦理。
一一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原址保護。
一一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確定保護措施,保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一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應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遷移的,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文化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遷移方案。
一一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一一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有損毀危險,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認為有修繕必要的,應當對所有權人給予支持。
一一修繕人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進行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繕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一一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設置館藏紅色文化遺存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一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一一第二十四條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重大損失時,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搶救保護。
第三章 合理利用
一一第二十五條 鼓勵對紅色文化遺存進行合理利用。嚴禁以歪曲、貶損、丑化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遺存。
一一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遺存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的挖掘和研究,編纂、出版、制作紅色文化知識讀本、理論書籍、影視作品等,推動紅色文化的弘揚和傳承。
一一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紅色文化遺存有關的理論和應用研究。
一一第二十七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文化遺存,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
一一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利用紅色文化遺存舉辦專題陳列展覽。陳列展覽內容和解說詞應當經過宣傳、文化、史志研究部門審查。
一一第二十八條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對紅色文化文獻資料、實物進行征集和研究。
一一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收藏的紅色文化文獻資料、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國有收藏研究機構。受贈和借用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紅色文化文獻資料、實物。
一一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文化遺存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一一教育主管部門、各類學校應當充分利用紅色文化遺存,組織開展現場教學、主題教育、社會實踐等活動。
一一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的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推廣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產品、旅游線路、旅游服務,發展紅色旅游。
一一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地紅色文化遺存,打造紅色文化品牌,建設多元傳播平臺,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提高紅色文化的認知度和影響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一一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一(一)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二)污損、破壞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三)污損、破壞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附屬設施、保護標志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一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范圍內開荒、取土、放牧等破壞紅色文化遺存環境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范圍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紅色文化遺存安全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一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范圍內進行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毀壞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修繕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明顯改變原狀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一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歪曲、貶損、丑化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遺存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影響;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一一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