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淮安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淮安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9號
《淮安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八屆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長:陳之常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淮安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從事集中消毒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省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其他標準、衛生規范,保證集中消毒的餐具飲具衛生安全,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配合、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應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生產經營活動。
有關部門在核發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營業執照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衛生規范。
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將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營業執照發放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選址應當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等相關要求,遠離有毒有害場所,距離露天垃圾堆、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污染源三十米以上。
第九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生產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積和空間應當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用于清洗、消毒、包裝間(區)的使用面積不小于三百平方米,生產車間凈高不低于三米;
(二)合理劃分作業區,采取有效分離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三)生產車間地面、墻面、頂面便于清洗,設有通風和病媒生物防制等防護設施;
(四)非綠化地面、路面采用硬質材料鋪設;
(五)國家和省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其他標準、衛生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保持生產場所環境整潔,及時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的設施設備和物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具有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等功能的餐具飲具自動清洗消毒設備;
(二)生產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國家和省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其他標準、衛生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產生的污染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條 清洗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應當在包裝間內采用自動包裝機包裝,包裝應當嚴密、無破損。包裝膜應當無毒、清潔,并符合相關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衛生規范。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明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十四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建立餐具飲具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廠餐具飲具的數量、消毒日期和批號、使用期限、出廠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出廠檢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飲具使用期限到期后六個月。
第十五條 檢驗包括出廠檢驗和定期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指標、大腸菌群,抽樣數量和檢驗方法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定期檢驗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檢驗項目包括感官要求、洗消劑殘留量、微生物限量,檢驗按照國家標準和要求進行,可以自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
第十六條 消毒后經包裝的餐具飲具應當按照待檢產品、合格產品、不合格產品,分類存放于產品貯存間內。產品貯存間應當通風良好,保持清潔和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產品配送應當使用專用車輛,車輛應當密閉、清潔,裝運回收餐具飲具后應當每次清洗,定期消毒,不得貯存或者運輸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或者有明顯皮膚損傷未愈合的,不得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活動。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單位委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務的,應當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集中消毒餐具飲具使用期限到期后六個月。
餐飲服務單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餐具飲具。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實行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省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其他標準、衛生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調查情況、查閱有關資料,進入生產場所檢查、抽樣檢驗。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渠道、內容。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以及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無照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排放行為。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具飲具,指采用耐高溫材質制成的,經清洗、消毒,可重復使用的碗、盤、碟、杯具、勺、筷子、刀、叉等。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指將餐具飲具從餐飲服務單位處統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裝、配送的系列活動過程。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指為餐飲服務單位提供餐具飲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