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古黃河運河風光帶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宿遷市古黃河運河風光帶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
宿遷市古黃河運河風光帶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宿遷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宿遷市古黃河運河風光帶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2月2日經市人民政府五屆六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忠偉
2021年2月25日
宿遷市古黃河運河風光帶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宿遷市古黃河—運河風光帶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古黃河—運河風光帶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由古黃河風光帶和運河風光帶組成。古黃河風光帶西起通湖大道,沿古黃河南至洋河鎮;運河風光帶西起水杉大道,沿京杭運河南至洋北鎮。具體范圍以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宿遷市古黃河—運河風光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為準。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原則,促進風景名勝區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及時協調和處理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宿豫區、宿城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資源保護、綠化管理、設施維護等工作,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區的歷史文化資源,發展風景名勝區旅游服務業、文化產業、特色商業等,提升風景名勝區整體品質。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協調風景名勝區內其他管理機構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內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監督管理風景名勝區內河道水域岸線開發利用,負責風景名勝區內水源地的水量調配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風景名勝區內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氣污染等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風景名勝區內食品藥品和特種設備安全;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偽劣、消費欺詐等違法行為。
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負責指導風景名勝區內文化、旅游公共服務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文化、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開展風景名勝區文化旅游市場綜合執法。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民族宗教、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利用服從保護管理的原則,融合運河文化、黃河文化、西楚文化、酒文化、紅色文化,突出風景名勝區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相關專項規劃銜接協調,并符合相關規定標準。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總體規劃編制,按照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性質、特點、范圍,確定保護設施、基礎設施、科普宣教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條件。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所在地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內的人文景觀、古樹名木、生態濕地、野生動植物等進行定期調查登記,建立健全管理目錄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進入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覺遵守風景名勝區的有關規定,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十六條 切實加強風景名勝區的林木、野生動植物保護,維護自然生態環境,嚴禁捕殺野生動物和亂采濫挖野生植物。
風景名勝區內的林木,應當進行撫育管理。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砍伐、移植。
第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所在地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內的林木以及地被植物的病蟲害開展調查監測,制定相應的保護方案,及時組織有害生物防治。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水域的保護,提升風景名勝區水域水質,改善風景名勝區水域生態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撈、河道保潔工作。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水域水位應當維持在合理范圍內,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警戒水位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調控。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風景名勝區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接受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名勝區和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
在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內,不得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療養院、培訓中心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
第二十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進行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或者進行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等游覽條件。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設置游覽路線、游客須知、界樁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標識,并在林區、文物保護單位及重要景點設置禁火標志。
第二十五條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行使,在規定的區域停放。所在地管理機構應當規范停車場管理,維護車輛停放秩序。
第二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風景名勝區內商業、飲食、交通運輸等服務業的經營者,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內為游覽活動提供商業、飲食、交通運輸等服務的,應當服從所在地管理機構的管理,在規定的地點和營業范圍內經營。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張貼小廣告;
(二)擅自采摘花果枝葉、攀折花木、剝取樹皮樹根;
(三)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
(四)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以及危害生態平衡的放生行為;
(五)焚燒樹葉、垃圾、荒草、冥幣等物品;
(六)在娛樂健身活動中,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聲;
(七)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完善應急管理機制,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保障游覽安全。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