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宿遷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
宿遷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宿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宿遷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12月15日經市人民政府五屆六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陳忠偉
2021年1月13日
宿遷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快遞市場管理,優化快遞市場營商環境,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快遞安全和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業務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以下統稱快件),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設置派出機構的縣(區),由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未設置派出機構的縣(區),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縣(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互相配合,加強對快遞市場監督管理,依法處理影響快遞業安全運行的事件,維護寄遞安全。
第五條 快遞協會應當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市場信用記錄、信用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將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提高快遞市場信用水平。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快遞物流業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引導快遞企業入駐電商、物流園區,促進快遞和電子商務、現代農業、制造業等產業協同發展。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建設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優化城鄉快遞末端節點布局,推進行政村設置快遞綜合服務站,統籌推進農村快遞和城鄉末端設施建設。
第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并在經營許可范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第十條 快遞企業開辦具有固定場所、設施的快遞末端網點,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通過郵政管理部門信息系統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由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依法備案。
第十一條 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面提醒寄件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的規定,驗視交寄的物品以及使用的封裝材料、填充材料;
(二)發現疑似禁止寄遞物品或者不能當場確定安全性的物品,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及時報告;
(三)除了信件以外的快件,應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并登記身份信息;
(四)指導寄件人正確、完整填寫快遞運單,提醒填寫的信息應當真實、有效,協助妥善封裝快件,并作出驗視標識;
(五)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告知服務價格;
(六)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收集、錄入、報送實名收寄信息。
第十二條 快遞企業向寄件人長期、批量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一)寄件人拒絕驗視的;
(二)寄件人交寄的快件或者使用的封裝材料、填充材料屬于禁止寄遞物品的;
(三)寄件人交寄限制寄遞的物品超出規定范圍的;
(四)寄件人未依法出示身份證件的;
(五)寄件人填寫的快遞運單信息與交寄的物品不符或者填寫的信息模糊,并且拒絕修改或者拒絕重新填寫的;
(六)寄件人交寄的物品不符合儲存、轉運安全要求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快遞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并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的險種,鼓勵快遞企業投保。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活動。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并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快遞企業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快遞企業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并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快遞企業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采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信息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丟失等情況時,快遞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注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遞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非法扣留他人快件。
第二十條 支持快遞企業在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基礎上,在機關、學校、住宅小區、商業中心、交通樞紐等區域布局智能快件箱,為用戶提供便捷服務。
快遞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遞服務的,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并提前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稱、地址、免費保管期限、服務收費標準等。
第二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引導快遞企業與郵政企業合作,利用郵政網點、村郵站等,開展聯收聯投。鼓勵快遞企業獨立或者合作開辦快遞末端網點,為社區居民、農村村民提供寄遞服務。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交通運輸與郵政快遞業融合發展,共享交通運輸場站資源和設施,布局鄉鎮綜合運輸服務站、農村物流中心;共用鎮村公交服務網絡和運力資源,探索推行郵政快遞寄遞代運服務,推進城鄉物流服務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快遞企業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扶貧創業基地、農業發展產業園等農村經濟組織設立快遞末端網點,為產業扶貧和鄉村振興提供便捷服務。
快遞企業在農村經濟組織設立快遞末端網點的,郵政管理、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應當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末端網點的管理,對網點從業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崗位安全操作的教育和培訓,指導快遞末端網點合理設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區域,按照快件的種類和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
第二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在營業場所、企業網站公布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事項,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遞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方式向快遞企業投訴,快遞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處理并告知用戶。
第二十六條 用戶向快遞企業投訴后七日內未得到答復或者對企業處理和答復不滿意,可以通過郵政業申訴電話、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申訴網站或者市郵政管理部門公布的申訴方式申訴。快遞企業應當自收到郵政管理部門交辦的用戶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鼓勵快遞企業加大科技應用,使用自動化分揀設備,運用標準化、智能化分揀系統和投遞設施。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
第二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使用環保材料對快件進行包裝,包裝使用的封裝用品和膠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鼓勵快遞企業設置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或者利用垃圾分類設施引導收件人配合包裝材料的分類回收以及循環使用。
第三十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推行快遞服務車輛統一編號和外觀標識管理,督促快遞企業保障配送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快遞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服務車輛,鼓勵快遞企業推廣使用新能源車輛。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依法為快遞服務車輛提供通行、停靠等便利。
第三十一條 在重要節日前后或者電商平臺大型促銷活動等快遞業務高峰期,快遞企業應當做好業務量監測分析和信息溝通,加強服務網絡統籌調度,合理配置人員、資源,提高寄遞效率,并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
郵政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快遞業務高峰期,為快遞企業提供臨時用工支持,建立健全快遞企業用工需求預測和信息發布機制。
第三十二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隨機抽取快遞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檢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并及時公布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負有快遞市場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